男子入室盗窃被判拘役四个月
2020-06-28 15:56:01
 

  中国法院网讯(孙朝辰)被告人江某翻墙进入受害人家中偷窃,所盗物品总价值不足200元,但入室盗窃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需追究刑事责任。6月1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害人马某被盗的25枚一元硬币和3包香烟,依法向被告人江某追缴后退赔给被害人。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江某翻墙进入寿县安丰塘镇马某家里,进入卧室将25枚一元硬币和3包香烟盗走(硬中华、苏烟和黄金叶香烟各一包)。所盗金钱和物品总价值不足200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江某经寿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将所盗赃物返还受害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江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所盗赃物返还受害方,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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