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网络造谣 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2020-07-05 09:02: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被告人罗某某、胡某寻衅滋事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罗某某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多次采取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等方式,公然索取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并伙同胡某在网络上编造传播“某地村干部要在扫黑除恶行动后弄死实名举报人”等谣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访问量达10万余次。帖文还被部分知名网络平台转发,点击播放量超过300万次。该案的宣判,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网络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对于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和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网络已然是现实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网络信息具有与其他信息同样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在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因此,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法打击网络造谣,是建设良好网络生态的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其中包括,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在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建设良好网络生态,需要网民共同遵守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一要正确认识“网络秩序”的公共属性。信息网络既是工作、生活、学习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公众沟通交流的主要平台。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要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违法发帖”。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关注社会问题、进行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但网民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建设良好网络生态,还需要政法机关、职能部门、企业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政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职,准确适用法律,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安、网信、工信等职能部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明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作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互联网企业要尽职尽责管理好自己的平台,对于使用者涉嫌造谣等行为,必须设定底线,让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言论,任何以言论自由为借口的造谣、诽谤、敲诈都是法律不能允许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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