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的哥”作出学历限制
2020-07-09 08:51: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房清江
 

  目前,山东省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起草了《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草案征求意见提出,开出租车需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

  开出租车需要取得高中学历,站在立法的角度,无论是合法性还是合理性都值得商榷。地方性立法权力是受限制的权力,具体法规条款的制定要有准确的法律依据,或者符合立法的精神。在出租车管理方面,虽然国家层面没有专门的法规,但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从事出租车服务提出学历限制。

  应当说职业对学历的要求,是判定能力适应的参考尺度,更确切的是职业资质。如法官、律师以及执业医师等,取得对应职业资质是从业的硬要求。对学历要求相对宽松,本义是减少限制,让所有具备职业资质能力的人,都有更多公平从业的机会以及职业上升的通道。因此,立法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是立法规制所必要且最低的,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从法规的属性来看,出租车管理条例属于公共管理类的法规,对出租车营运者条件的要求止于满足公共安全管理最低程度即可,没有必要也不应扩大限制条件,对学历提出限制规定,原因在于学历跟是否具备驾驶资质、是否影响运营安全没有直接关系。

  相反,如果限定了学历,会让更多人失去从业机会,挤压生存空间,损害公民权利,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因为出租车行业一直都是承载低学历者就业的主要职业之一,不少从业人员都只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限定从业学历,已从业者将何去何从?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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