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20-07-15 14:55:13
 

  中国法院网讯(付建国)随着市民对鸟类保护意识的提升,每年都有大批候鸟迁徙大庆,维护了生态平衡。然而,再好的保护还是无法绝对避免非法狩猎者的“惦记”。近日,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开庭和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三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4500元,没收作案工具,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该起案件是大庆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崔某、李某三人在大庆市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内,在大庆高新区红旗泡附近,使用鸟笼、撑杆等工具非法捕猎黄雀、白腰朱顶雀共计30只,其中5只在捕猎过程中死亡。

  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高新区一街道对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过程中将三人抓获,并在车内查获鸟类活体25只、死体11只及鸟笼、撑杆、弹珠、弹弓等捕鸟工具。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鸟类第一类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白腰朱顶雀(Carduelisflammea),第二类为雀形目(PASSERIFORMES)雀科(Fringillidae)黄雀(Carduelis spinus)。白腰朱顶雀和黄雀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三被告人的捕猎行为造成了十余只鸟亡,经鉴定价值为4500元。公诉方认为三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提起附带民事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45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崔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三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的行为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据此,法院遂对三被告人作出单处罚金、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及公开道歉的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该案的审理,三被告人非法猎捕的对象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鸟类,他们的非法狩猎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还要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及向社会公众道歉,该案给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课,开启了高新区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起点,彰显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为非法捕猎者敲响了警钟。

  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高新区法院分党组切实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把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深入推进,确保成效;不断转变审判理念,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针对公益诉讼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维护公共利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惩治并重和保障群众参与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补偿等制度和机制,创新审判机制,在严惩罪犯的同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守护青山绿水,努力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实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此案宣判,受到社会各界点赞,大家纷纷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和关注。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鸟类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事关着全民的健康,尤其疫情以来,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更为深刻,更加意识到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并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偏远的广大农村,仍有很多人不知道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事实上,这些不仅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警戒,树立起法治意识,改变以往不良习惯,爱护动物,保护环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若以身试法,必受严惩,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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