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野生动物“下黑手” 法律决不轻饶
2020-07-20 08:33: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洁
 

  慕伟春 作

  导读

  吃野味者,或许出于一时新奇;卖野货者,或许为了牟取暴利……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公众再次体会到滥食、交易野生动物的危害性。社会各界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加大惩处捕杀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5月底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等话题也引发了代表、委员们广泛热议。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醒公众如果对野生动物“下黑手”,法律将决不轻饶。

  夜间猎捕虎纹蛙

  为了贪图“口福”,务工男子贺某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时常到村里的水田地猎捕野生蛙来吃。

  2019年5月初至5月16日晚,贺某带着自制的网兜和购买的“头灯”,来到温岭市新河镇金路村麦芒岙的田地里,共猎捕了18只野生蛙。经鉴定,该野生蛙属于无尾目蛙科虎纹蛙,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只虎纹蛙中,1只被贺某食用、3只死亡、14只被放生。

  庭审中,贺某一直辩称不知道虎纹蛙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他的猎捕行为不是犯罪,仅仅只是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后,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点评

  虽然我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即要求明知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或明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这里的“明知”,一般指只要当事人能够认识到其追捕、杀害的属于野生动物,以及对野生动物不能随意捕杀有概括性的认识。不知道野生动物具体是什么种类和保护等级,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贺某辩称不知道被捕杀的虎纹蛙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然而,“不知道”并不是贺某推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捕杀66只麻雀

  为了解馋,胡某用弹弓捕猎了66只麻雀,却没想到这件“小事”让自己不仅被判刑、赔款,还要在媒体上登报道歉。

  来自四川的胡某,一直在温岭市新河镇打工。闲来无事时,看到路边鸟集鳞萃,于是产生了打鸟的想法。

  2018年8月22日晚上,胡某带着自制的弹弓和泥丸,来到新河镇新新南路绿化带的大树边,打下了44只麻雀。接着,胡某将这些麻雀带回住处,拔毛、剥皮、清洗,放进冰箱里冷冻起来,供以后食用。

  第二天晚上,他再次到相同地点打下了22只麻雀。

  胡某的行为被热心的市民看到后报警,民警在胡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鸟类死体66只,弹弓1把和泥丸1袋。

  经鉴定,这66只麻雀属于雀形目文鸟科【树】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农林部门出具的价值认定意见,66只麻雀的整体价值为1.98万元。

  同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对胡某提起了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胡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9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点评

  2017年6月27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胡某捕杀了66只麻雀,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该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了使胡某身陷囹圄,还需要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在朋友圈内卖鸟

  “昨收的小家伙,大大的黑眼,有喜欢的没,明码50一只,要的速度。” 2015年9月,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出了一条出售猫头鹰的信息,还配了一张猫头鹰的图。

  可他没想到的是,这种叫卖行为被网友举报而使自己站上了被告人席。

  潘某是个80后,从小爱好鸟类,在花鸟市场设有专门的摊位。

  2015年至2019年,潘某陆续向他人非法收购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鸮类3只、鹰类3只、鹭类1只等鸟类存放在店内待售,并利用微信朋友圈明码标价叫卖。

  2019年12月11日,潘某被农业林业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领角鸮2只、褐林鸮1只、松雀鹰3只、红腹锦鸡1只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对涉案动物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且拍摄照片发布,明码标价,其收购、出售意图明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点评

  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珍贵动物,我国对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大,量刑也较重。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潘某售卖的鸟类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其中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鸟类分别达到了附表所列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区间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观察

  重拳重典 源头防控

  野味能满足部分人群的猎奇尝鲜之欲,但也会使野生动物体内的致病细菌、病毒等有害物传染给人类,造成疫病流行。

  捕食、交易野味的悠悠众口,必须要用重拳重典管住。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

  捕杀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部门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判刑、赔偿、公开道歉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形成广泛的警示和震慑。

  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光靠末端打击远远不够,还重在源头防控。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筑就保护野生动物的绿色长城。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进行定期排查整治,通过举报、线索追踪、严格查验并及时阻断、线上线下打击等形成合力,从而有效地遏制非法野生动物捕杀和交易。

  在此,我们呼吁,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为了人与动物共存的蔚蓝天空,请不要伤害这些可爱的动物!因为枪响之后没有赢家,若继续无视生态平衡和法律红线,非法交易、偷捕偷食野生动物,最终必将尝到法律严惩的“滋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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