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转移财产拒执行 女子获刑六个月

2020-07-20 15:44:08
 

  中国法院网讯(徐强)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判令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归还郑某借款57.7万元。2014年6月1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立案,随后向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等手续。

  为了逃避执行,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丈夫杨某某、女婿邹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丈夫名下的一辆货车转卖给邹某,并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协议,邹某随后转卖给汪某并签订虚假车辆买卖合同。在邹某帮助下,李某某和丈夫将所有的一处门面房转让给洪某并变更户名,并以洪某名义与租赁人张某签订了与实际不符的房屋租赁协议。通过种种手段,被告人“花式”转移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状况,造成无力履行判决的假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涉案判决已履行清结并取得申请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拒执犯罪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依法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奉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申报财产、接受讯问、处置财产,抗拒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