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霸占公共海域 驱逐其他作业渔船

浙江宁波公开宣判首起海上涉恶案件

2020-07-21 08:56:12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李虹怡 曾建东)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集中宣判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判处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这是浙江首起海上涉恶案件。

  2016年起,王某伙同他人非法控制1591、1592海区等公共海域的捕捞作业,2017年下半年,王某同陆某一、柴某、夏某、许某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违规加装发电机组及渔捞起重设备的渔运船,用于看管海区、驱逐其他作业渔船。

  2017年开始,陆续有船通过“交押金”加入王某的大组,至2018年下半年,加入的渔船数量达40余艘。王某每年对加入其大组的渔船进行编排分组,指定小组长并分配作业区域,不允许组外船只进入其控制的海域作业。

  2017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纠集黄某驾驶上述渔运船,非法控制相关海域,伙同该渔运船股东及大组成员等人,多次采用损坏财物、言语威胁、聚众滋扰等手段,驱逐其他作业渔船。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推进,为了逃避打击,2018年下半年,在继续使用上述渔运船看管海区的同时,王某要求各小组出一艘船负责看管自己小组的海域,还要求组内渔船签订互助合作协议。

  此外,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其非法控制公共海域所形成的影响力,以在该海域内进行捕捞作业需购买“水位”为名,向多人敲诈勒索共计20万元。2019年4月,王某指挥陆某二、朱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船只,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小梅鱼、红虾等水产品52350千克,价值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组织,强行霸占公共海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行业及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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