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管与市场主体登记”研讨会在京举办

2020-11-13 09:28:07 | 来源:新华网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在京主办“网络交易监管与市场主体登记”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促进电商经济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而且对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进行明确界定,将线上线下一体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压实了电子商务法下的平台主体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和大繁荣。最近出台的一系列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新业态相关的监管和法治化建设,正是为了将所有电商活动纳入到风清气正、海晏河清、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法治轨道上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则认为,如今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多具有身份确认的色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经营者,无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渠道是线上还是线下,还是线上线下融合,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我国立法的整体框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监管套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朱晓娟认为,将“零星小额”经营者纳入市场监督管理的视野是必要且正当的,这是由“零星小额”经营者作为商事主体的地位所决定的。

  “有的登记,有的不登记,会带来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汪庆华指出,市场主体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秩序的有效保证机制。

  “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实行的是原则登记例外豁免的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是我们国家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零星小额’是例外豁免的情形,就有必要明确‘零售小额’的标准,认为不应制定该标准的主张会导致架空电子商务法原则登记的规定。同时商事制度改革几年来,小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已很便捷,成本几乎可忽略,并不构成经营门槛。”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教授孙颖认为,经营主体纳入登记范围,对于消费者遇到假货和虚假广告等问题,“找到他们”进行维权非常重要。

  就市场主体登记问题而言,“你如果是一个守信者,为什么不敢亮你的身份?所以登记是基于底线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评价理论研究室负责人、副研究员王雪峰这样认为。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河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梦娟则认为,所有经营者都应该纳入登记范围,不应有过多豁免权,“我们应对网络登记一体化推进”。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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