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中侮辱诽谤承办法官 被罚款9万元

2020-12-02 08:39: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陈俊芳
 

  一审败诉后,在上诉状中使用大量过激语言侮辱诽谤承办法官。日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罚款9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年10月,崇仁法院判处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限期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其利息。随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交了上诉状,并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大篇幅使用“不得不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深深地震撼了上诉人,也刷新了上诉人对司法腐败认知的下限”“一审法官作出此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判决是由于其道德败坏,职业操守丧失,接受了被上诉人贿赂,枉法裁判”“这种不称职的法官,必须尽早予以清退,否则将在司法界贻害无穷”等侮辱、诽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语言。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一审案件的被告,属于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判决书系司法工作人员以崇仁法院名义,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道德败坏,职业操守丧失,接受了被上诉人贿赂,枉法裁判”等系侮辱、诽谤性词汇,李某在上诉状中大篇幅使用这些侮辱、诽谤词汇,并直接指向作出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崇仁法院,为此,崇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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