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司法辅助人员改革的三个着力点
2022-11-10 10:12: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冯之东
 

  就法院系统司法辅助人员的改革而言,应面向司法实践,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探索创新,真正实现改革预期,也切实助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笔者认为,法院系统司法辅助人员改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1.着力争取党政支持保障。司法辅助人员改革是一项内容庞杂、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既需要胆识和魄力,又需要方法和智慧。法院须多措并举,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协同推进和深化改革。比如,所在地方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两级法院,应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有效争取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不同类别工作人员,以及时充实书记员队伍。再如,各级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组织、编制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推动根据法院的编制实有情况,依法依规掌握控编的“预留编制”数额,以便法院能够在当前核定编制基础上尽可能拿出更多编制来招录法官助理。

  2.着力优化法官助理配置。人民法院须遵循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精神,以不增加在编法官助理为前提,尝试引入编外力量承担审判事务性工作,具体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增加合同制法官助理,此举既可以分担书记员的事务性工作,还可以承担在编法官助理的部分工作,分散缓解办案压力。二是强化并规范聘用制专职书记员招录,增加其人员配比,以承担绝大多数重复性事务。合同制法官助理和聘用制书记员的招录均受地方财政约束,其招录规模不能太大,但各地法院可以通过提高招录频率、缩短招录周期的方式保障人员及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可以建立合同制法官助理与聘用制书记员后备库,对两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当某个法院出现相应人员缺额时,可从后备库中及时配置。整体上根据服务年限和工作质效划定若干档次,给予非在编人员与其他在编人员相应职级的薪酬,提高非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在编法官助理的工作效率,且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将不再受制于固定配比,一名法官助理(无论是在编法官助理,还是合同制法官助理)可以辅助更多的员额法官办案。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尤其是“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基本要求来建构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真正用好法官助理特别是在编法官助理。在此人员结构下,在编法官助理的工作压力得以减轻、工作效率得以提升、岗位需求得以简化,从而能够有效化解对未来员额法官培养目标的不利影响。

  3.着力强化探索创新改革理念。必须始终坚持运用改革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改革进程中的突出问题,以改革释放潜力、激发活力、强化能力。解决法院系统人案配比等突出问题的根本途径并不是依靠“增编加人”,而是必须着力盘活现有各类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妨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现实问题。部分东中部省份的法院积极协调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每年安排临近毕业的法科学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和实习书记员,并领取一定酬劳。此举既可以强化法院工作力量,又可以丰富实习人员的司法实务经验,可谓一举两得。尽管西部省份的高校等资源相对稀缺、分布不均,暂时还不能普遍推广这一做法,但还是可以在高校相对较多、交通相对便利的地级市先行尝试,而这些地方往往又是人案配比问题较为突出、司法辅助人员需求量相对较大的地方。

  (作者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