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海事审判“三合一”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发布成立三十年海事审判白皮书
当事人遍布70多个国家和地区 结案和人均办案数全国第一
2022-11-28 15:12: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建华 王舜毕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在全球的战略地位日益突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11月28日,宁波海事法院在杭州召开成立三十年新闻发布会,专题通报三十年来浙江海事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自1992年建院以来,宁波海事法院累计收案76460件,办结75619件,涉案标的额1212亿元,办案总数和人均办案数均位居全国11家海事法院首位,当事人遍布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曾连续三年获得全国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测评第一,办理案件公正、透明的美誉响彻全球,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把该院作为国际海事纠纷争议解决优选地,自愿选择该院作为管辖法院。

  积极完善海事审判布局,当好海事审判改革排头兵

  浙江是海洋大省也是海洋强省,既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优势,也掌握着港口等海运产业的诸多资源。上世纪90年代,随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大,海事司法需求日益增强。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浙江设立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浙江省海域、所属港口、岛屿和通海水域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30年间,该院年收案量从最初的115件逐步上升,2015年收案量达到7614件,受案类型从最初的25种到如今涵盖所有海事受案范围,并成为全国首个探索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的海事法院。

  依托浙江省沿海临港经济产业带南北布局、全域联动的发展大势,宁波海事法院先后在温州、舟山、台州、杭州设立派出法庭,构建浙江海事审判“一体四翼”格局,夯实海事审判基层基础建设。

  “我院于1993年1月1日起受理案件,成立第一年收案数突破百件,在全国海事法院创建史上尚属首例。此后,年收案数以35%的速度增至7614件后,基本维持在年均4500件左右。”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唐学兵介绍。

  该院强化数字赋能,上线全国首个船舶司法扣押在线办理平台,建立“船舶司法查控”应用平台,构建全省商船、渔船、内河船信息查询、查封、解封在线协作机制,大幅提升船舶“查扣管拍”办案效率,累计扣押船舶1956艘、拍卖755艘。

  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挂牌在该院的平台优势,设立全国首个海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91件。建立全国首个海事司法案例库,收录裁判文书122567篇、精品案例2216篇,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特色应用纳入“中国海事审判网”,案例库国际用户遍及欧美、东南亚2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将审判部门15项辅助事务实现专人集中办理,案件平均审理天数降至34.88天,同期结案率升至105.3%。

  立足浙江海洋资源优势,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紧紧围绕服务海洋强省建设,宁波海事法院持续加强与海事、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出台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浙江海洋经济、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依法妥善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航运类纠纷10656件,涉案标的额257亿元,竭力优化航运法治环境、引导航运市场规范有序、保障海运贸易健康发展、维护航运领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坚决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海事法律风险提示30条》,出台服务保障浙江海洋经济稳进提质10条措施,灵活运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船舶活扣等司法措施,帮助中小航运企业渡危解困,引导中小船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危机的能力,尽量降低疫情对海洋经济的影响。

  对标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该院依法支持宁波舟山国际枢纽港、义甬舟大通道等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性开放大通道建设,院领导带队深入沿海各地港口企业,深入开展调研,围绕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预测和积极应对风险危机开展专题研究,编发《港口企业风险提示手册》,引导港口企业提高预警排险能力。依法审理涉港口企业海事纠纷以及船舶建造、修理合同纠纷2727件,涉案标的额40亿元,引导船舶建造企业规范发展。

  对标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目标任务,该院设立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制定出台关于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依法审结300余件涉自贸区海事海商案件。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明确规定“支持宁波海事法院发挥在推进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建设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浙江拥有全国最大渔场。针对浙江渔区辽阔,渔民诉讼不便的实际状况,该院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涉渔纠纷诉调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在东海渔区建立由法院的“专家门诊”和渔区调解组织“老娘舅”组成的纠纷化解机制。

  2019年,针对船员和船东劳务合同不规范的问题,制订《渔船船员劳务合同》范本,当年该地区劳务合同和人身损害纠纷下降近60%。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解纷,该院积极打造“海上枫桥经验”升级版,在全省渔业生产发达、渔业人口集中渔区,先后设立14个巡回审判站点、28个“海上共享法庭”,将司法触角延伸到海岛渔区社会治理最末端,把海事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截至10月底,通过“海上共享法庭”完成网上立案2021件、在线诉讼381件,累计指导调解纠纷177件、化解纠纷497件、协助执行7件,开展普法宣传20次、开展调解培训5次。

  优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守护海洋生态文明

  11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之外,首次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采用“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为实施海洋环境生态破坏责任赔偿制度提供了借鉴。

  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高度重视海洋生态保护,建立重特大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审理船舶油污、水域污染等涉海洋生态环境赔偿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依法判决船舶碰撞后漏油污染中国海域的外轮船东赔偿海洋污染损失 4600 余万元,并全部执行到位。该院常务副院长沈晓鸣表示:“因船舶碰撞导致油品泄漏,往往会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准许漏油船公司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既显示了海事法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担当姿态,也使相关清污工作、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能够快速启动。”

  坚持协同司法理念,牵头与宁波、温州等7个沿海地区中院签署《浙江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言》,与南京、上海、厦门海事法院签署《共同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提升陆海统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合力。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通报,积极探索海域使用非诉执行裁执分离模式,依法支持行政主管机关对破坏海洋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专业海事审判守护海洋生态文明。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