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深化改革来度过改革阵痛期
2017-04-20 09:56:20 | 来源:人民司法 | 作者:倪寿明
  最近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周强院长提出了2015年司法工作的新任务。2015年司法工作千头万绪,主题是什么?是改革。只有坚持改革,深化改革,才能顺利度过改革的阵痛期,完成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换,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和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司法改革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与建立,兴起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现在来看,这或许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展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先声。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使我国的司法工作发生了飞跃式的进步。党的十八大特别是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性进展。  2014年的成就尤为引人注目: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七个省市启动了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等4项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探索建立了两个巡回法庭,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设立了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和审判流程再造方面取得了许多实质性进展,福建念斌、内蒙呼格吉勒图等一批冤假错案依法得到纠正,非法证据排除、量刑规范化等防范、纠正错案和追责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增强。

  但是,2014年的司法改革也遇到了一些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比如,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问题,由于对试点改革的政策解释宣传不够,不少人对改革的任务、要求、方法及进度安排等内容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特别是中青年法官的思想波动比较大,直接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显然,一些旧的制度刚被冲破,但还存有惯性和余波;一些新的制度正在形成,还有待充实和完善。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相信还会有更多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显现出来。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司法改革就可能陷于停滞、困顿,司法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就可能失去一个历史性的机遇。而正确认识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化解这些矛盾,司法工作就会迎来崭新的发展与进步的空间。在此,我们应认真学习和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的两段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说:“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指南。我们既不能指望深入改革会一蹴而就,也没有任何理由知难而退。目前改革中暴露出的一系列新问题和新矛盾,正是我们通过试点来观察问题的窗口,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一些问题的认识。通过观察试点,我们可以进一步调整、充实更加适宜的政策、方法和步骤,制定新政策、新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有时要慎重稳妥,不能操之过急;有时则要当机立断,快刀斩乱麻。这正是组织并扩大试点的意义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与利益关系的认识基础。司法改革,说到底就是对司法权进行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在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权限和利益不会只增不减。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党中央建立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制度,这对于我们在司法改革的攻坚阶段中克服困难、排除阻力,全面推进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我们对深化改革有理由信心倍增。

  (原载《人民司法》杂志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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