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2017-05-08 09:2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35问:如何切实加强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工作?

  答:按照《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工作。第一,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相关电子记录设备,配备有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方便及时记录、存储具有干预、过问、威胁、侮辱等性质的信息。第二,维护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于实施违反法庭规则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人,应当及时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收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完善维护法官人身安全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第四,对执行特定类型案件审判任务的法官采取特别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和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36问:如何推进省级以下人民法院编制统一管理?

  答:根据中央有关部门2015年11月5日通过的《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的试点意见》,各省内人民法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编办统一管理,并商省级法院统筹调配,根据办案数量确定省内各法院政法专项编制数,切实化解各地忙闲不均、案多人少的矛盾。对于地方编制人员,由于情况复杂,中央暂不出具体政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报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具体方案。具体操作上,可以参考部分地方的基本思路:一是甄别分类,区分编制批准部门、招录部门、人员素质、经费来源等。二是依法依规办理,商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上收政策。三是妥善处理,保障不变,对于没有上收的人员安置到其他机构工作,不影响待遇。

  ■37问:如何理解省级以下人民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

  答: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推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考虑到我国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比较庞大,统一收归中央一级管理和保障,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人财物省级统管不等于垂直管理,而是在省级平台上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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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