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不错位监督不缺位的岭南之道
——广东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探访
2017-12-17 10:33: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 聪 林晔晗 潘玲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淼最新主审了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致死案。

  庭审中,公诉人拼命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被告人也拼命自证自己有罪;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却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也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随着庭审的继续,越来越多的疑点浮现:该案有肇事逃逸后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劳改释放人员,目前没有稳定工作,其既不是车辆所有人也无驾照,前后证言冲突,车钥匙无提取笔录,物证来源不清……

  “虽然被告人始终‘认罪’,但本案没有任何能够将被告人与肇事现场或肇事现场车辆联系起来的客观性证据,也没有提取到其仅为亲历者所知晓的隐蔽性证据;特别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车辆这一重要环节上,被告人的供述不但前后不一致,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且,纵观全案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亦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不合理之处。因此,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王淼说。

  “院庭长就该院带头审理这种疑难复杂的骨头案件,为法官做榜样。”茂名中院刑二庭庭长李亚车说。

  王淼在该案中的精彩表现是广东法院力推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的体现,也是广东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权责相对应

  司法责任制,就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王庆丰看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必须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配套推进。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应。如果不赋权于法官,如何去追责呢?而赋权于法官就必须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王庆丰说道。

  这一点,深圳中院审管办主任王德军非常赞同。他认为,人民法院主要业务就是审判,那么审判权就应当居于核心位置,由审判权衍生出来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必须服务于审判权。

  根据司法改革要求,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让审理者裁判”;完善司法责任制,主要解决“由裁判者负责”。

  “过多的行政化色彩割裂了审与判、权与责的逻辑关系,违背了亲历性等审判规律,弱化了审判组织和法官的主体地位。审判管理的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也导致了审判效率低下,制约审判质量效率整体提升。”深圳中院司改办主任袁银平表示。

  管理与监督需要明确的界限,界限的明晰需要配套改革。

  “监督情形的确定、哪些情形需要追责、如何提升司法效率……司法责任制改革是理念、机制等全方面系统的改革工程。”王庆丰说。

  监督有界限

  改革的关键在于防止院庭长以行政化方式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独立办案进行干预,因此必须通过权力明晰化、组织化、公开化的方式规范审判管理和监督权。

  “审判管理要着眼于宏观方面,改变过去院庭长逐案审查逐案审批的现象,而审判监督则要集中于微观方面,哪些案件必须监督要予以明确。”茂名中院院长林建辉认为。

  据了解,为规范审判权力的行使,广东高院出台意见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各成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细化了院庭长行使管理监督权的具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通过权力清单,厘清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边界,确保审判监督和管理权不缺位不越位。明确院庭领导不再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签发。”王庆丰表示。

  “由于案件数量实在太多,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前,深圳就开始试点院领导不再签发裁判文书。”王德军说,“目前,深圳全市法院99.8%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016年同比下降17.4%。”

  而对于个案的监督,茂名中院则要求院庭领导尽可能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实现个案监督,行使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依托‘每庭必录’的数字法庭,院庭长在办公室内就能对正在进行的庭审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所有领导的监督都要依规进行,并全程留痕。”林建辉介绍道。

  法官并不是孤立办案

  法官的改变需要支持。

  “确保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并不是将法官推出去就不管了。”深圳前海法院审务处负责人孙普说道,“法官并不是孤立办案。”

  不孤立办案就要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

  “前海法院是新成立的法院,主要审理涉港涉外案件。由于内地是大陆法,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对于一些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法的案件,法官就迫切需要了解域外法律规定。”孙普说。

  为此,前海法院积极与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合作,委托其查明域外法律规定。采访中,记者看到了一起案件的委托查明书。查明书除了判例,还有香港律师对案件的处理建议。

  “这些都是香港著名律师对案件的建议,以供法官参考。”孙普说道,“我们还会举行普通法思维研究班,邀请香港‘大状’前来讲课,目前我们已经有4名法官获得了香港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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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香港法律,蓝海法律查明中心也可以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前海法院法官郑松补充道,“只要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法管辖的,我们一般都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除了查明域外法律,前海法院还建立了由香港大律师、金融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专家智库,为法官提供咨询性建议,并引入了第三方专家评查机制,对法官判决的案件进行评查。

  “评查专家由退休法官、著名律师、法学专家等组成,采用匿名评查形式,每季度出一个评查报告,每个法官都有评估报告书,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司法责任追究依据,记入档案。”孙普介绍道,“我们院长的裁判文书因为笔误问题也被评查出来,并向全体法官进行了通报。”

  除了智力上的支持,前海法院还在人力上对法官予以倾斜。

  据了解,为让法官全身心投入到办案中,前海法院为每名员额法官配备了一名法律助理和一名事务助理,全力辅助法官办案。

  丘概全就是一名跟班助理。除了综合部门的日常工作外,他还要固定跟随一名法官办理案件。

  “之所以这样安排,一方面是想锻炼这些年轻人,另一方面考虑到今后再有入额机会时,这些人也都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孙普介绍道。

  像前海法院一样,广东各级法院目前已经普遍组建起了审判团队,协助法官办理案件。深圳中院主要采取“1审判长+2法官+2法官助理”的模式,设置了79个固定合议庭;深圳基层法院则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1审判长+2法官+N审判辅助人员”和“1法官+N审判辅助人员”模式;湛江中院则遵循“将员额法官配备到审判一线”的原则,在各业务庭入额法官基础上进行微调,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针对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新型案件及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等与审判业务有关的问题,广东各级法院纷纷建立起由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专业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经过讨论得出的意见提供给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作为参考依据。

  据统计,2016年,广东法院共召开专业法官会议7000多次,同比上升21%。“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不具备强制性,但如果合议庭有不同意见也需要在审理报告中说明理由,而且会议讨论记录会入卷备查,如果法官不吸纳会议意见、日后判决又被发现问题时,法官很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王庆丰说。

  繁简分流促进办案标准化

  作为司法责任制的配套工作机制改革,广东法院也在积极探索繁简分流改革。

  王德军表示,简案快办、繁案精审,让法官将更多精力集中在疑难复杂案件上,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繁简分流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简案与繁案的识别问题。

  依托大数据,深圳中院制定了简案与繁案的识别标准。

  “综合过去数据,我们建立了一套案件要素识别标准,比如诉状多少页、当事人多少等。”王德军说,“在计算机智能识别与人工甄选结合的情况下,我们简单案件智能识别准确率已能达到90%。”

  与深圳中院不同的是,深圳福田区法院则根据案由负面清单与案情负面清单对简单案件进行甄别。

  “只要不符合这两个清单的就由速裁庭审理,并且速裁庭法官有5天时间退出该案。”福田法院速裁庭庭长魏巍介绍道。

  繁简分流改革促进了案件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简案案件的审理就像工厂流水线生产一样,而流水线必然要求标准化。”王德军说,“到底哪些是事中监督、哪些是干预案件,有时会有模糊地带。标准化办案模式对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确保监督不缺位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深圳中院每年都会出台类案指引,规范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法官判决推翻类案指引的必须说明理由。同时,深圳中院还规定合议庭合议复杂案件时,要分项合议,并先要明确该案是否需要上报专业法官会议甚至上报审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有无指导案例等。

  繁简分流在解放司法生产力,推动案件标准化审判的同时,也促进了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落到实处。

  按照司法改革精神,院庭长作为员额法官都应回归审判一线,主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

  “如果没有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由于缺乏明确标准,院庭长尤其是院领导去承办简单案件,估计也没人敢反对。”有法官表示。

  “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起到示范作用,提升领导威望,提高全院凝聚力、向心力。同时,院庭长开庭的录音录像也可以起到一个教科书的作用。”李亚车说。

  “在全院会议上,我多次说院庭长必须主动承揽疑难复杂案件,为法官做好榜样。”广州越秀区法院院长万云峰说。

  作为主审法官,万云峰今年9月刚刚审理了一起八旬老母毒杀身患软骨病亲生儿子案件。由于基层法院很少审理杀人案,作为院长,万云峰主动承办了该案。庭审中,万云峰综合情理法,依法作出判决给全院干警留下了深刻印象。

  “对于院庭长的办案数量,我们都有细致的量化考核指标。截至今年8月,我院院庭长参与合议案件28000余件。”万云峰说。

  据统计,2016年全年,广东全省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48万余件,已经成为办案主力军。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