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环境
2004-12-15 13:37: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鱼水 陈琦等
  概述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建设,以适应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发展需要,经市高级法院和区委同意、外事部门批准后,海淀法院赴美考察团,一行十二人于2000年9月9日飞往美国,开始了为期14天的访问考察。当飞机降落旧金山机场时,接待人员就交给我们一份访美行程,安排得满满的,几乎没有休息时间,但我们并不感到疲惫。

  在金门大学我们分别听取了民事案件的审判与仲裁、证据法、知识产权法、美国的法律制度等系列讲座,与旧金山律师协会的主任、希拉里的同学DRU Raney (蕊梅女士)进行了关于律师职业全县的座谈,在加州伯克利大学分别听取了刑法、形诉法、民法及美国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概括介绍,在旧金山加州高等法院旁听了一起关于土地纠纷的民事案件审理,并与承办改案的法官就我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短暂的交谈。此后,我们参观了硅谷的摇篮——斯坦福大学,硅谷的发源地——惠普兄弟的车库和硅谷最有名的企业——intel公司。我们被斯坦福大学辽阔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一批一批开拓者所叹服,在这片土地上每天有60个百万富翁诞生。我们驻留在Intel公司的展厅前,那里有最新的电脑款式和最现代的技术,同时还有一句硅谷的名言:“The people at Intel are changing the world.(Intel的人们正在改变世界)”我们同时也深刻感受到作为中国硅谷的法官需要有点硅谷的精神。之后,我们又到华盛顿、纽约等几个大城市进行了实地考察。             

  考察内容

  (一)美国的法制背景

  “美国的历史是先产生政党和法院,后诞生了国家,所以美国的问题最终要落实到法律上去解决。”这是Robert教授向我们授课的一句开场白。作为伯克利大学的法学教授,Robert既研究美国的法律,又研究中国的法律,在大学主要讲述两门课,一门是“如何研究法律”·另一门是合同法,。他倡导学生要“去质疑一切”,要“改变自我”不能把自己的法律作为世界的范本,以老大自居。美国学者能如此放下架子,实事求是,很让我们吃惊。同时,美国学者教给学生的治学态度,也给我们一些启迪:这就是美国的法律学子有好斗和争辩的基础,而法律本身就是一门争辩的学科。

  美国宣布独立之前,是欧洲移民者的乐园,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政党和法律已经诞生,所以,美国的历史是先有法院,后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已确立。美国宣布独立之后,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司法机关可以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的地位没有动摇。从古巴男孩埃利安案、李文和案等,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美国,人人都有捍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公民的住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即使是警察也不例外,警察发现小偷逃到了一居民家里,未经居民许可不得擅自人内,甲居民发现自家晾晒的衣服被风刮到了丙家院内,不得擅自到丙家取,丙家发现有人闯入自家住宅:有权开枪自卫。

  在美国,每个人、每个单元都建立着自己的法律王国,Robert一家有两个孩子,最小的14岁。一日,Robert管教自己最小的孩子做作业,孩子反抗道:I have my right(我有自己的权利)。”Robert回击道“I am a king(我是这家的国王)”。在他们的对话中,给我们一个很深刻的印象就是,每个人都非常重视自己的法律权利,即使是小孩也不例外。就伯克利大学而言,也有一个独立的法律世界,在这个法律天地里,未经伯克利大学允许,任何人不得干涉。州和联邦同样也相对独立,州的事务和联邦的事务法律上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司其政。比如,州处理的案件,州享有最终裁决权;联邦审结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也是联邦辖区的法院。总的来说,美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下而上,自小到大,最终由一个一个的判例构筑而成,冲突和矛盾最终落实到法律上解决。美国判例的诉讼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立法的过程,当该判例在诉讼过程中,越来越被社会关注时,判例的结果一旦确认,也会立即被大家所知悉和遵守。与大陆法比较,后者,人们的视线是立法而不是个案的审理,所以,人们往往有距离感,而前者,人们的视线集中在具体化的案件当中,会一下子拉近自己与法律的关系。

  美国人可能对国家和政府有这样那样的不满,但对法律则比较虔诚,出现问题,总是带着怀疑的目光去寻求法律上的答案。美国有发达的民间机构,对美国的最新判例、法规库,进行及时、系统地整理,美国公立大学的图书馆向全社会开放,美国法院的判例也向社会公开,所以,任何一个美国人总能找到最新、最齐的法律资料库。

  (二)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在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我们参观了加州高等法院的法庭并旁听了一起土地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休庭期间,我们针对所关心的审判问题与ALAN法官进行了短暂的交流。加州高等法院的法庭非常肃穆和威严,法庭内有专门的法官席、证人席,速录员席、书记员席、陪审团席、原告和被告席、旁听席。其中法官席位于法庭的正前方,高属于其他席位。低于法官席的是证人席,在法官席的右边。低于证人席的是书记员席,位于法官席的左边。法官席的背面悬挂着加州的州徽,州徽的右边是美国国旗,左边是加州州旗。法官席的对面从右到左是原告席和被告席,原、被告席的后面是旁听席。陪审团席与证人席之间放着一个大屏幕,被告席的墙边放着一台饮水机。法官席、书记员席和速录员席上各放着一台电脑,速录员席上还有一个小录音机,书记员席上有一台电话。从法庭的布局看,我们注意到三点:第一,法官显示着高高在上的地位。第二,证人的地位仅次于法官,证人作证时与法官一样面对当事人和旁听者。第三,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共同面对法官。

  整个庭审是由律师启动的,一方律师向证人主询问,另一方律师提出不同的抗辩意见。律师发言时既可以坐着也可以站着,可以在法台的下面来回走动。开庭期间,当事人喝水并不受限,法庭为当事人准备了饮水机。法官在庭审中主要是平衡双方矛盾冲突,当双方律师提出不同意见时、法官会表示以下观点:“I understand your suggestion(我明白了你的建议。)”“I see the question of yours.(你的问题我已经明白了.)”法庭上,法官身着黑袍,当事人和律师身穿西服。尽管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到饮水机前接水喝,尽管律师可以来回走动。尽管双方律师非堂对抗,但我们注意到法庭非常安静,法官的声音轻而柔和,律师的声音也不是很大。

  休庭期间,我们与法官进行了交流,得知法官就个案的审理主要有三项工作:(1)主持审判。(2)平衡矛盾冲突。(3)主持调解。其余的工作都由法院律师来做,包括草拟判决书等。在草拟判决书时,一般是由胜诉一方律师制作判决书草稿,并将制作的判决书送达法官和对方律师,对方律师提出反馈意见后,由法官修改签发。当我们走出法庭,在加州高等法院的办公区参观时,看到有一份当事人制作好的调解书放在一位法官的小筐内。

  此外,我们还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美国审判制度的另一些情况。

  第一,小额案件的审理可以聘用律师进行,可以进行书面审,可以不制作文书。

  第二,普通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陪审团参加审理,也可以选择由法官直接审理。陪审团由州民产生,每个成年人都有义务进行陪审。但人选的陪审员需经一定程度的培训:,陪审团的作用主要是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第三:送达制度。依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诉讼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原告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之后,可向书记官提交传唤状,请求书记官暑名,如盖法院院章,传唤状中应当写明被告应诉和答辩的日期,并应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规定的日期应诉和答辩,将会根据原告诉状所请求的救济,对他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将传唤状发送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送达。负有送达义务的公民、社团组织和受到诉讼通知的公民、法人、社团组织,都有义务避免为送达传唤状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与我国的送达制度相比,美国的送达制度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1)送达主要是原告而不是法院的义务,送达的风险自然由原告承担。(2)诉讼费用是双方当事人考虑的关键点,其对接受送达的一方有制约作用。

  第四,民事案件审前程序。通常,民事争议案件有三种解决途径。无律师介人解决;通过邻居解决;通过案例法解决。一起民事案件,原告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管辖问题。管辖有两种选择:一是对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作出选择,二是选择法院地,如选择旧金山的法院还是洛杉矾的法院。联邦法院一般管辖诉讼主体跨州的案件、股票欺诈、劳工、行政案件等,州法院一般管辖诉讼主体均在本州的案件、刑事案件等。原告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将起诉状交给书记员,交给陪审员(多份)、交给被告(原告派人送被告或邮寄):并申请法院送传票给被告。被告仔细看完起诉书后对管辖、原告有理但无权请求救济、反诉等问题进行合理质疑。此后,案件进入发现程序,双方律师对事实展开调查,并向法院提交双方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双方聘任调解员。法院对双方的调查一般很少管,调解程序是审前必经的程序。如一方律师建议调解,法官会给另一方律师一些意见或善意的忠告或撤一点谎,比如,“告知一方当事人会输。”“麻烦大了,没戏了,咱哥俩关系不错,但我帮不了你,还是调了吧。”等等。庭审前,反对对方的观点必须正式提出来。以便推动庭审顺利进行:庭审前,双方律师对庭审材料已经非常非常熟悉了。陪审团的成员由双方当事人从有选举权的人名单中确定,由法院协助完成。陪审员要被叫到律师或法官处宣誓、询问后认定。此后,案件进入庭审程序。  

  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美国的审判制度主要有五个特点。(1)权力不集中,联邦和州行使不同的管辖权。(2)在整个诉讼中律师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3)律师调查范围广泛。(4)公众参与陪审制度,对案件事实负责。(5)诉辩双方实行对抗制。     

  第五,美国的证据制度。我们是通过一起案例了解美国的证据制度的。金门大学法学院的系主任PEIIER教授给我们讲述了他亲自代理的这个案件。这是一起刑事案件。1922年,FRAN被控犯有谋杀罪和强奸罪,对此,控诉方向法庭提出了联邦调查局出具的DNA(遗传基因)证据,如果认可该证据:FRAN将被确认罪名成立.FRAN的律师对DNA证据提出了质疑,不认可联邦调查局的科学证据。 FRAN的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两个申请:(1)要求法庭允许其对联邦调查局的DAN证据进行质证。(2)因FRAN无能力支付鉴定费用,要求法庭给予援助。上述两个请求均得到法庭允许,并且法院向联邦调查局下达命令,联邦调查局必须配合调查,否则,其数据不能被采纳。FRAN的律师挑选了5~6个顶级科学家进入联邦总局数据库进行深入调查,联邦调查局虽不友善,但不能反对他们的调查。专家用六个星期的时间在实验室进行调查,最后宣布:联邦调查局用实习学生做尖端实验,结论不准确,不真实,自相矛盾。专家结果出来后,控诉方宣布,不再使用DAN证据,并撤回了诉讼。数年之后,联邦调查局作了很大的改善,挑可靠的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扩大数据库,加强对少数人种的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了解了以下四点:(!)法院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一个案件牵涉的每个环节,法院一旦作出决定,无论是谁都有遵守的义务。(2)法院的决定受到了普遍的尊重和执行。就该案而言。联邦调查局这么“牛”的单位,看到法官的命令,也老老实实地让一方当事人的调查组进入其“内脏”进行调查,更不用说其他单位,所以,美国的判决,执行问题不十分突出。(3)律师在整个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肩负着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质证工作。而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法律赋予律师很大的权利,其想得到的证据基本上不成问题。(4)法官完全处在中立者的地位,挑起律师之间的对抗,并使双方在对抗中将是非越辩越明。

  第六:知识产权的保护,MARC教授从中美两国宪法都对知识产权作出保护讲起。向我们概要介绍了美国关于专利权(Patents)、商标权(Trademarks)和版权(Copyrights)的概念和保护三权的意义.MARC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更具有国际性,需要制定国际上的统一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第七,法官的来源。州的法官主要是由选民选举产生,少数是州府任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无论是州的法官还是联邦的法官,都来源于律师。而律师一般要经过见习律师一公共律师—挂牌律师几个阶段。成为律师之前,须持有两张毕业文凭,一张是非法律专业,一张是法律专业。

  (三)美国的执法环境

  在旧金山的一个礼拜,穿梭在旧金山的街区(BLOCK)里,各式各样的人种和各种各样漂亮豪华的轿车构成了旧金山五彩缤纷的街景。旧金山的街道是1937年建成的,至今已过了60余年,所以,其宽度与北京的高速公路相比,还是窄多了。此外,旧金山由于是一座山城,有的道路坡度较大,但汽车在这座山城里穿梭,街上看不到任何警察,却没有发生任何堵车的现象。同行的几位勇士对其进行了客观分析,总觉得旧金山到处是One way(单行线)。One way使旧金出的车辆畅通无阻。2000年9月13日(旧金山时间),我们在旧金山Gate街道的十字路口遇到了一位黑人吸毒者在地下朝行使的车辆打滚。一位白人路过后立即给警察打电话,3分钟后离事故最近的警察赶到,但我们发现警察并没有逆行,而是按路轨绕道到了出事现场。此后,又有两辆警车先后赶到,但他们见到已有警察在现场,车上的警察向现场的警察点头示意后都迅速离开了。15分钟后,警察救护车赶到,救护车也没有逆行,再次按路轨绕道走出事故现场。这时,警察带着消毒手套将吸毒者抬到了救护车上。一位女警医在救护车上对吸毒者进行了紧急处理,在现场的警察将记录本交给救护车的警察签字,双方办完了交接手续后,警察开车离开了现场。10分钟后,救护车开走。我们看了一下手表,从出事到事故处理完毕。前后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在这半个小时的时间内,除了我们在街对面观看外,没有一个美国人停下来看热闹,公路上的车辆井然有序,没有发生堵车的现象。2000年9月14日中午,告别伯克利大学已是中午12时30分,朱先生在校外的餐馆里招待了我们。这位大同公司的董事长,克林顿的幕僚之一:非常谦恭和文雅,餐桌上表示了他的地主之宜和款持之情,尽管给我们上了酒,朱先生却滴酒不沾,不是因为他不喝酒,而是因为他开车不能喝酒,后来,我们又遇到了陈先生、田先生,他们开车都不喝酒。根据旧金山的法律,酒后驾车,第一次被抓罚款,第二次被抓就有可能被判进监牢。

  美国的街道,平时看不到警察,但他们却能迅速的出现在第一现场。美国的十字路口,是没有任何交警的,但车辆都井然有序,没一个超车的。

  2000年9月17日早晨,星期一,我们乘车赶往旧金山市中心。这是一周当中车辆最多的一天。据当地人讲,上班族每人一辆车,即使是夫妻,也是一人一辆。在美国,开车的人不喜欢搭车的人,因为出了交通事故两个人说不清,出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能拒赔,而赔款则是相当可观的。在美国,出了交通事故,司机会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立即介人事故的处理,一切都不用司机管。警察赶到现场,不会对民事赔偿作出处理,但会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短暂的几天,我们所能得到的只是一种观感,但在这份观感中却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美国人除了对市区的公路设计了科学的单行线外,还制定了交通事故、交通秩序、交通保险等一系列完备的规章制度。

  美国的小街里到处可见“STOP”的标志,司机遇到“STOP”标志,必须停一下,而最先停下的车有权最先驶出“STOP”区,“STOP”区更没有警察监管,但没有人敢熟视无睹。我们问司机,如果司机就是不停,也没治吧?司机说不行的,警察在你看不见的角落,你一犯规,他会出现的。周围的居民举报你,你也吃不消,而美国的居民都热衷于公益,总会告状的。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绝大多数司机都会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哪怕是警察,救护车。

  当我们乘车从拉斯维加斯赶往洛杉矶,我们要横穿美国的东南沙漠地带,一望无际的沙漠上有两条笔直的公路,一条是来,一条是去,车辆往返在两条公路上使沙漠从寂寞中苏醒。带着职业特点,我们又想到一个问题:这里出了交通故障怎么办?开车的司机告诉我们,路旁每一公里安装了一个CALLBOX(叫警箱),是专门给出现交通问题的司机使用的,司机出事后,一叫警,警察就会立即赶到。美国的公路四通八达,而美国为保护公路的畅通无阻,建立了健全的服务制度。

  美国公共车辆的秩序又是怎样的呢?在旧金山,我们除了步行去上课以外,还特意坐了两次公共汽车,特别注意到,公共汽车里没有人声嗜杂的现象,大家秩序井然,司机则更是毕恭毕敬,对乘客非常有礼貌。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在车的前排座位的上面用英语和华语醒目地写着两行字,分别是:“IT’S THE LAW :FRONT SEAT MUST BE VACATED FOR SENIORS AND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法律规定:前面座位需让给老弱病残者。”与前排座位紧挨着的座位上面用英语写着:THESE SEAT MUST TO BE VACATED WHEN WHEELCHAIER USED NEED THIS SPACE(如果有老弱病残者,这些座位必须让出)。”在这醒目的标题下的第一排座位,即使车上的人再多,除了有权利坐的人,真的没有人去坐。第二排座位,见到老年人,会主动有人让出。与我国的公共汽车相比,我们得出了两点结论:第一,国内的公共汽车上也有尊老爱幼的标语,但人们不知道这些话语来自于道德的范畴还是行政法规的范畴,当我们发现有人让座时,往往觉得这是学雷锋的表现,值得表扬,但我们在旧金山公共汽车上见到的文字明确地写着这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属于命令性规范,不执行者即构成违法。第二,乘客的守法意识也是很强的,似乎没有人愿意冒犯它。此外,我们还了解到其他问题:美国广告牌的规格尺寸,都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广告制作者按照法律的要求制作的广告在街上一摆,显得整齐而富有美感。BUFFALO(布法罗)市的法律规定,房屋的高度不得超过树高,建筑者没有一个越权的,一栋栋漂亮的小屋在绿荫的遮护下非常干净而美丽。俳队没有加塞儿的,过桥没有多收费的,消费者没有偷税的,法律渗透到美国的各个角落,已经有一个一切按法律办事的执法环境。

  当我们进一步问及美国的商业秩序时,我们了解到:在美国,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还是很重视个人信誉的。如一个人开办一个企业,因违法被吊销执照,有可能终身没有机会再办公司。一个单位如果明知其产品有瑕疵而不告知消费者,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旦还要受到很严厉的处罚。曾经有一个知名的汽车公司因明知其配件有瑕疵而销售,被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20亿美元的损失,同时被罚款21亿美元。

  我们的体会

  通过在美国短暂的学习和考察,我们感到,尽管两国的法制背景、执法环境和司法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从法律本身的特点出发,还是有诸多可借鉴之处:

  (一)建立一支精英式的法官队伍需要在法官的培训上下功夫我国的法官与美国的法官相比,经验不是很丰富。我国的法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转业军人,二是大学生。无论是前看还是后者,都没有经过见习律师??公共律师——挂牌律师——法官这样一个复杂程序的洗礼.比较缺乏对社会全面而透彻的领悟,比较缺乏与当事人深层次的换位思考。我国的法官在庭审当中也没有参谋性的助手,因不能集思广益只能“孤军作战”。我国的法官在查阅法律法规时,没有百科全书式的法律文件随手可阅。以上几点,使我们有一种危机感和紧追感,当中关村科技高地已经崛起,我们需要处理国际性的案件时,这种感觉还会加剧。我们认为,海淀法院让我们走出国门,开阔视野,接受培训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们还认为,在国内,法官不仅要定期走进学校,接受专家学者传授的新知识和新理念,而且,还要全面系统地掌握新的法规系统和办案思路,要加强对全国最新、最典型案例的研究,使法官不仅掌握法条,更要使法官有一个正确的活跃的大脑,针对个案的复杂情况能够应付自如,以实现百姓信任法院的判决、学者研究法院判决的目的。

  (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在现行的大陆法系的模式下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一方面,制度上要求加大律师的作用,另一方面,繁重的审判任务也需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我们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加大律师的作用:

  1.特快专递送达,居委会、派出所在场的送达,经律师请求,可由律师持法院手续办理。

  2.协调与工商管理机关、质检部门、其他政府机关的关系,发挥调查令的功能,变法官的主动调查为律师的积极调查,保护法官“坐堂办案”。

  3.建立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与诉讼程序进程相互制约的机制,强调经济诉讼原则,防止当事人人为增加诉讼成本。比如,有的撤诉案件,庭前撤诉与庭后撤诉所花费的成本是不同的,所收取的诉讼费也应有所区别。

  4.提高证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利。当前,推行审判方式改革的难点之一就是律师无法让证人出庭作证,究其症结是存在着对证人保护不力的问题。

  5.在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征得律师同意,撤诉书和调解书的草拟工作可以由一方或双方律师制作,由法官统一修改定稿。律师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供草稿和软盘。

  6。复杂案件应提倡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律师应向法庭提供书面代理意见,在双方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按判决书样式向法庭提供判决书草稿,或双方辩称和查明事实部分。法官对律师提供的文书草稿,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决定权在法官。

  我们认为,上述思路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

  1.当前,当事人躲避送达的现象比较严重,一方当事人找到另一方当事人再通知法院时,法院自身工作的计划性决定了法官不可能在第一时间赶到,法律也没有赋予一方当事人堵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的律师持有法院的送达材料交给另一方当事人会解决上述矛盾,也会缓解法院送达任务重的现状。

  2.法官的职责主要是以中立者的身份明辨是非,如果法官亲自到政府机关去调查,当事人对法院调查的程序不容易信服,而调查的结果总会对另一方不利,不利的一方往往将矛盾转嫁给法院,对法院的判决不满:而不满的判决,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愿意执行的。所以,让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去调查,让另一方当事人有质证权,会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此外,法官的工作简化了,精力地集中于庭审。

  3.法官制作文书,一要花费法官很大的精力,二会使案件不能及时宣判;三不能保护全面、彻底支持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驳回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由律师草拟文书,会使法官在全面考虑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写出更优质的判决,会使判决更准确、更完美,会使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同时,会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三)树立简易案件的改革信心,进一步扩大筒易案件的改革力度。

  近几年,我院对简易案件采取了繁简分流等改革措施,今年,又在人力资源、审判程序等方面加大了改革的力度。我们认为,对简易案件实行专门审判的总体思路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在具体操作环节上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对简易案件的界定范围还需要进行科学化的探讨。与国外的小额案件比较,我们觉得可借鉴如下几点:(1)简易案件的范围应从案件的类别、标的的数量、案情等几个因素考虑,体现公正、及时和经济原则。(2)类型文书的制作可以采用格式化文本,或经当事人同意不出具文书。(3)部分无争议案件推行书面审。同时,简易案件要充分利用当事人资源,凡当事人能做到的尽量让当事人去做,法院在简易案件中主要是发挥裁决功能,从而解决基层法院资源紧张问题。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建设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努力。

  法制宣传是一个多角度、,多层面的问题。我们认为,针对法官而言,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主要需要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改变自我形象。法官是法制的化身:正确的我们要坚持:错误的我们不妥协,我们认为,法官只有给当事人一个鲜明的态度:才能使当事人执法守法。才能使当事人下次不再犯法。比如,对不满的当事人,如果案件没有判错,我们一定不迁就他,但我们可以鼓动社会成立专门的法制宣传中心,对他进行法制宣传。

  2、要通过律师这个群体,辐射法官文化。在有高水平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法官要有专业水平,话一出口,说一不二,要有刚性;法官同时给律师一个展示自己诉辩能力的机会,使律师有信息去做下一个案件,同时,促使律师用自己的示范去影响更多的律师。

  3、针对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或律师水平不高的案件,指导当事人庭前翻阅相关法律书籍,倡导当事人聘请合格律师,庭审中对症下药,使当事人尽量明白法律的规则。

  4、重视陪审员的作用。我院的陪审员多数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精英,他们虽然有的不懂法律,但对行业行规有着透彻的了解,重视陪审员的意见会使案件得到更公正的判决。同时,我们还认为,陪审员代表着一个很大的群体,通过他们,会使法律得到广泛的宣传和执行。

  一部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它能有力的执行。所以,法院的判决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我们应该为此而努力。

  结束语

  作为全国优秀法院的海淀法院,多年来,我们建立了一套适应海淀区区情的办案机制,这套机制是海淀法院走向辉煌的财富,我们应该坚持并发扬光大它。同时,我们想,与美国的司法制度相比,我国的司法制度不具备像美国那样的法制环境,如律师制度、民众法律意识等等,也不具备美国那样的硬件设施,如加州高等法院的法庭上非常现代化的设施,我们现在还望尘莫及。除此之外,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也不像美国那样树立了普遍的社会权威。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既包括整个法制环境的建设,也包括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还包括法院的物质建设等等,这次出访考察,将有助于我们拓宽思路,为建设一个与“高科技园区”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海淀法院出谋划策。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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