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重——法官宋鱼水的故事之二
2005-01-14 08:54:2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朱玉 刘江
  法官是利用法律给答案的人。

  但有时,法律没有现成答案。这时的法官不能对当事人说:“我不知道”,他一定要根据法律原则作出回答。

  宋鱼水是一个衣着和生活都很传统的人,在业务上却是急先锋式的人物。在法律就某一案件没有直接回答的情况下,她经常给出让后人当成学习样本的完美答案。

  跳槽者不少,但为此诉到法院的并不多。2000年,海淀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情并不复杂。林某原系中关村一家电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半年前离开公司后,一直未归。后来人们发现他在深圳某公司任董事长、副总经理。于是,中关村的电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停止在深圳公司任职,并赔偿其损失。

  太常见的现象了,不是吗?一些高级技术及管理人员凭借工作期间掌握的产品技术、销售渠道等优势,作为应聘条件转入其他企业,甚至在同类企业兼职,获取优厚报酬,这已成为工商界的一大烦恼。

  如何在人才流动的情况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宋鱼水一接这个案子就明白,案件的裁断将对日后的社会行为和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她与其他法官反复研究,梳理了极为清晰的法理脉络。

  她给出答案了。宋鱼水当庭宣判,确认林某在深圳公司任职属于竞业禁止行为,责令其在电子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前,停止履行在深圳公司的职务,并赔偿电子公司损失3.5万元。

  为了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范围,宋鱼水还邀请了一些企业界人士旁听——传达法律信息,更要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这是这个女法官的过人之处。

  旁听者对这个总是轻声细语的女法官清晰的思维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敬佩得五体投地。宋鱼水依靠法律的威严、说理的充分和准确的判断显示出无比的威力和尊严。

  这场官司,赢者堂堂正正,输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连败诉一方当事人都在宋鱼水丝丝入扣的判决中频频点头。

  1998年,宋鱼水审理了一起经销权纠纷案件。一家公司在经销各种品牌的啤酒时,把大量过期的啤酒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后倾销。报道一出,这家公司经销的各类啤酒销量一落千丈,其中一个品牌的啤酒损失更为惨重,不但在这个省的销售量下降,全国市场也受到影响。无辜受到牵连的总经销商单方终止了与这家公司的经销权,被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当时就经销合同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现成的判例作为参照。如何裁决?

  宋鱼水在长达6000多字的判决书中,开创性地将丧失商业信誉作为解除经销权的法定事由,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依据,这份判理充分,逻辑性强的判决书,被许多法院作为范例。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进行了充分肯定。

  法律是理性的,但是相关专家对这个判决的评价是感性的:“真是漂亮!”

  宋鱼水所在的法院地处北京中关村。那是全国第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区,100平方公里范围内,聚集着上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经发展为世界瞩目的高科技园区。

  海淀法院1995年成立知识产权庭,是中国第一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在高新技术密集的前哨,对理念先进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在我国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法官按照国家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和公序良俗来判决案件,也要求法官具有法律专业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丰富知识。

  宋鱼水和她的同事们乘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初起之势,进行的是有示范作用的工作。

  2002年,一著名学者诉一家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数字图书馆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过去图书馆是“书上架”,数字图书馆是“书上网”,通过网络就可同时实现多人借阅。这些优势决定了建立数字图书馆具有很大的赢利空间。可当时,对数字图书馆是否侵权,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审判实践,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而且事关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

  宋鱼水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这个案例当年被评为全国十大著作权侵权案件之首。

  国内两家著名的经销杀毒软件的企业,因为不正当竞争,官司打到法院。官司的输赢将直接决定其未来市场份额的分割。证据表明,侵权成立,但短期难以评估损失程度、确定数额。于是宋鱼水及同事依法适用“部分判决”,先宣判侵权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然后再专门拿出时间调查审理,以期减少企业的损失。

  盗版挤了正版,正版企业起诉并希望法院尽快判决。宋鱼水又一次显出了她性格中刚性的一面,果断使用“诉讼禁令”,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制作和销售。

  “诉讼禁令”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法官在判决之前对侵权行为下达的停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规定,他们大胆使用这一规定,反映的是法官对法律精髓的精当把握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负责精神。

  小小的法槌不是那么轻松地就可以拿起来的,将法律、人生和社会的深刻理解统一结合起来才是一个优秀和成熟的法官。宋鱼水正是如此。

  基层法院的功能很大意义上不仅仅是保持法律的威严性,更强调亲民和解决矛盾。宋鱼水在这儿练了一手绝活儿:调解。

  审理一起技术秘密侵权案,宋鱼水把原告的技术代码输入被告电脑,电脑屏幕上显示出来的生产设备原理图与原告的一模一样。被告傻了,突然站起来说:“公司完了,那我们全完了!”

  侵权铁定,但简单的一判了之可能并非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国外法律界有一句话:最差的调解好于最好的判决。作为法官,宋鱼水不仅认为自己有让侵权者受制裁的权力,也有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产力发展的义务。

  宋鱼水开始了苦口婆心的调解。最后,调解成功,被告支付30万元转让费后,可以生产原告所有的产品。

  一对原本是大学同班同学的生意伙伴,最后闹得几乎成为仇人,来到了她面前。被告离职另起炉灶,双方利益发生冲突。原告一怒之下诉到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存款和一些财产,还以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局报案。法院第一次询问时,检察院刚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看守所度过半年时光的被告一看到原告,不顾法官在场,恶语相向,双方差点动手。

  在法庭上一向和善的宋鱼水严厉起来:“这是法庭询问,请你们都放尊重一点。”

  不是没有人想给这两位原本关系很好的同窗撮合过,但是双方的亲朋好友努力均告失败,连律师都不抱希望:争议大、积怨深,又都是很有个性的硬汉子,打官司就是想要一个明确说法。

  9次询问,4次开庭,仅原告一家的证据就要三四个人抬到法庭上。在来来回回的交手中,宋鱼水又一次尝试着调解:“当法官这么多年,我的感觉是,如果双方没有信任基础,只能选择判决,但如果直到现在双方还有信任,我倒觉得非常难能可贵。解铃还需系铃人,我给你们做做工作怎么样?”

  如果下了判决,两方谁也不会得到理想的诉讼结果。宋鱼水是看到了“双败”的前景,才往双赢的方向努力的。

  结果恐怕连她本人都没有想到。不但调解成功,而且原被告共同组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拟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很多人曾经不理解宋鱼水为什么下那么大力气调解,后来明白的人愈发多了:宋鱼水站在更高的高度俯瞰着一个个经她手的案件。她不单单考虑一个案件中法律判决是否公正,是期望经过调解社会付出最小的成本,而社会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她比一般法官更尽力地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宋鱼水眼中的法律,不仅是保护社会,还能对社会前进的车轮起到润滑作用。

  宋鱼水喜欢两个字:和谐。因此她愿意用法律让社会更和谐,如同她的名字,鱼和水的和谐关系。

  曾有当事人送她锦旗: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法官们都说,这是每个法官都梦想达到的最高境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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