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和得到
2005-06-03 09:12: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王海波
  作为法官,向宋鱼水学习不能满足于一般化,要找出我们与宋鱼水的不同之处,从比较中开掘宋鱼水的价值。我觉得,在如何正确看待“给予和得到”这个问题上,宋鱼水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法官这个职业,一生中面对的主要是精神,如果不能从精神领域里对法官职业有深刻的感获和解悟,可以料定,我们不能成为一个本质意义的好法官。比如讲,其他党政部门,可以给予社会、百姓在政策、资金、物资、土地方面实实在在的物质性支持,而法官拿什么给当事人,我们有公平正义,有一种纯洁的精神。在物质利益上,我们的最大本事充其量是为当事人恢复原状,不会给他们增添新的财富。而且,我们所面对的群体都是受伤害者。所以说,法官要想在物质利益上有所得,没有出处,客观上,职业本质不允许,因此,作为法官除了国家给予的待遇外,再不要想得到别的。我们真正的所得和享受全部积存在精神领域里。历史上,法官只有精神上的优越和崇高,在富贵名榜上没有位次,我们应该将苏格拉底作为楷模,他对法律的那种献身精神,而且在献身中的自信自得的浩然气概会永远地感奋着每一个法律人。细味宋鱼水的事迹,她的言行里有这种精神的存在。整个办案的过程就是给予当事人精神安抚、精神鼓励、精神支持的过程。从立案接待,到开庭审理,都应该贯穿着热情、正义、凛然、坚定的精神,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一生一世如此。而且,要懂得和理解,这种给予就是得到,从中感受到无比的精神满足,提炼出精纯的人生价值,这样才有再给予当事人的原动力。如果不是一种自觉的内心力,肯定难以为继,坚持不下来,你会觉得,干法官很苦、很累、很烦,不能从精神上理解法官的崇高、纯洁的神圣意义。因此,我们说,法官、法律是神圣的,并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而是一种内涵丰富的精神。宋鱼水同志有了这种精神,我们全体法官要学好并坚持这种精神。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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