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对策
2006-02-10 16:39: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晓宝
  近几年来,由于少数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不仅没有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拘留中发生了不少的问题,而且还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甚至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了规范执行司法拘留,努力解决执行难,拟就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存在的问题、以及规范对策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问题一:把司法拘留作尚一种执行措施。民诉法规定,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划或变卖等。执行措施仅限于执行阶段行使,其指向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拘留是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指向的是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可见,无论是适用范围,还是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司法拘留与执行措施之间均存在质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拘留措施混同于普通执行措施而随意使用,甚至将拘留措施作为衡量执行手段是否用足的一个标准,以拘代执。

  问题二:把司法拘留作为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了六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有权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对抗履行的行为,这与无力履行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法院只有在查实被执行人确有能力履行而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时,才能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本末倒置,用拘留措施来验证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认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才是无履行能力的人,甚至有些法院将是否采取过强制措施作为案件中止的条件,并作为经验加以推广。

  问题三:司法拘留必十五日。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几种,其中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法院应视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不同的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通常是简单地一拘了事,而且一拘就是十五日,有的甚至对被执行人变相实施连续拘留。很少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使其他强制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问题四:司法拘留是安慰申请人的一种手段。诉讼是私权的公力救济手段,法院执行的职责是依法公正、效率地推进执行程序的开展。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是债权能否得以实现的基础,权利人应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承担风险责任。但现实中,许多权利人,甚至有些执行人员都将法院执行的职责与义务人的风险责任混同,认为法院有保证债权实现的义务,一旦案件因种种原因不能执结,法院就应该给权利人一定的精神补偿,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便成了安慰权利人的手段。

  问题五:片面追求办案效率,变相将应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权限下放给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代为审批签发。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在签发拘留手续时,普遍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的现象。执行员看似减少了汇报案情的中间环节,加快了办案的节奏。但实质上,反映出有的法院在执行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拘留决定的法律规定上大打了折扣,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问题六:司法拘留执行程序违法。有的执行人员不着制服,在无法警参与执行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戒具将被执行人带上手铐,铐紫铐破被执行人手臂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法院执行人员由于押解看管不力,发生被拘留人伤人或自残的事件。有的执行人员甚至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变相地侵害了被执行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拘留执行存在的问题,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规范与对策: 

  1、严格司法拘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才能适用拘留,对妨害执行情节轻微的一般都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对这些妨害执行的行为,大多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较大危害,故对其行为人都可以依法适用司法拘留。对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不协助的,不能适用拘留。对那些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或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司法拘留。严格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拘留的条件。对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被执行人不抗拒、阻碍执行,就应先行处理财产,坚决克服将人一抓草率走捷径的不规范做法。

  2、严格拘留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做到程序合法。第一,在执行程序中,严格把握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对确实构成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执行人员亦应认真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尔后,再由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合议庭合议讨论,合议庭应重点审查拘留的理由、条件以及依据,坚决克服合议庭议而不审不查走走过场和形式。合议庭决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院长(或分管院长)严格把关,坚决纠正将审批权下放代签和越权报批的做法。第二,实施司法拘留应由执行人员、法警参加,严格戒具的使用规定。第三、人民法院对同一严重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不得连续拘留,但发生了新的妨碍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

  3、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该制定预案,由司法警察根据院长签发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执行。执行法官在向被拘留人宣读拘留决定前,给当事人一个心理预期,做好必要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当事人思想情绪过激走极端。在向被拘留人宣读拘留决定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以及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被拘留人,注视被拘留人的一举一动,宣读拘留决定完毕后,由司法警察迅速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押送去拘留所的途中,执行人员、法警应忠实履行押解职责,防止被拘留人伤人或自伤。法院工作人员不可以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对于那些已经超出妨害行为限度,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严格依法追究,树立司法权威,不可以以拘留敷衍了事,特别是在执行中,不适宜“拿钱了,就放人”。

  4、充分保障被拘留人享有法定的权利。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应当在二十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阐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送达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有复议权;当事人在拘留期间提出复议的,执行拘留的法院应及时将复议材料转交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维持、撤销的决定应及时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却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的,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5、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和督查,对司法拘留执行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把关。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执行司法拘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违法执行的责任。

  司法拘留是针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极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不能将之等同执行手段而随意使用。在司法活动中应克服功利思想,严格依法适用,才能体现法律精神,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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