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克服执行难
2006-11-28 08:27: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成刚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一大批长期积压的案件得以执结,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前仍然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1999年11号文件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专门就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出明确指示。今年初,中央政法委下发[2005]52号文件,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但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面对且要下大气力解决的。笔者拟对照执行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思考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期与各位同仁探讨执行难问题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克服执行难的必要性

  多元化是相对于一元化、专业化而言的,执行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通过全社会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法院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构建一种互补的、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的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之所以要通过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由执行难产生的原因、现实表现形式以及引发的多方面社会问题决定的。

  (一)执行难成因的多元化决定了解决层次的多元化

  执行难的形成既有社会背景复杂性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复杂化的原因,同时,还有法院执行工作本身的原因。

  1、社会背景原因的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矛盾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张,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矛盾纠纷的内容不断增加,由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简单的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药费纠纷、城市建设噪音扰民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日益出新,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共同利益的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上述多样、复杂的社会背景,造成了执行工作面对的问题复杂、涉及的群体性纠纷突出,解决难度增大。

   2、执行外部环境的复杂化。狭隘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以不同形式和手段阻碍执行工作,是造成执行难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这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领导干预案件。一些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有关领导和领导机关或政府部门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不让法院执行或暂缓执行,使案件长期不能执行。

  二是涉府执行案件。在执行实践中,这类执行案件是比较棘手的案件,大多数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无履行能力或不主动履行,尤其是乡镇政府更为突出,法院需要与政府进行联系、沟通,困难多、阻力大,执行起来需要较长时间。

  三是涉及“挂牌企业”案件。目前,某些地方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出台了一些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企业实施重点保护,涉及这些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要采取执行措施必须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给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四是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利益、改制企业的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多为改制企业,涉及企业职工就业、养老保险金等问题,一旦执行,就会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法院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就上访。

  3、法院内部的多方面原因。造成执行难,法院作为执行活动的主体,自身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执行依据上的先天不足。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属于法院自行制作的有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然而,实践中却存在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

  --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相互脱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相互脱节的问题。主要表现是:

  1、立案中风险告知不清晰。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告知风险责任,尤其是在执行立案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更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交代清楚,或是实行执行期限顺延制度,人民法院不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在立案环节人民法院虽然对当事人进行了风险告知,但不够清晰明确,也没有实行执行期限顺延制度。这样,就把执行的风险责任推到了执行环节。

  2、判决项目不明确。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判项部分,如果判项不明确,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既不是金钱给付,又不是交付特殊标的物,也不是具体行为,那么,执行工作就陷入了被动,执行工作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给执行工作造成了困难,从而也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3、调解工作不到位。虽然近几年我们的调解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成绩,但是还有极个别的审判员重判决轻调解,调解工作做得不够,调解力度不大或调解缺乏保证。还有一些调解案件不落实财产担保和保证责任,使调解书成为一纸空文,这不能不说是审判环节留下的隐患。

  4、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机遇,但是在工作实践中,恰恰缺少这样良好的配合,立、审、执三个环节相互脱节,有的查封手续不齐全,不能对抗第三人或其他法院。有的措施不到位,应异地扣押的,不异地扣押,致使保全标的被转移、变卖。有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审查不严,被申请执行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非法转移、隐匿财产、查封冻结财产灭失、损毁现象屡见不鲜,给下步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案件不能执行。

  --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一些法院仍然把那些真正懂业务知识又有审判实践经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集中安排在审判岗位上,导致执行队伍人员业务素质不齐,法律知识贫乏,执行业务水平低下,工作经验少;有些执行人员宗旨意识谈化,党性观念不强,作风不端正,法官职业道德水准低下。对待群众冷横硬推,消极执行、久拖不执、 野蛮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 个别执行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违规违法执行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有的利用手中权力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有的私自挪用执行款物。

  (二)执行难现实表现的多样性决定了解决方法的多元化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了多方式、多方面的干扰和阻碍,使执行难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外在表现,而且,目前更呈现出复杂化、多端性的趋向:有的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执行;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甚至殴打、围攻执行人员等等。上述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从执行实践来看,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方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推、拖、躲、赖,抗拒执行;被自行人提前转移隐匿财产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所踪;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使法院无从执行;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使法院无从执行;

  2、外部有关单位、个人方面: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积极协助,甚至妨碍执行;个别职能部门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

  3、立法方面:立法的缺陷导致执行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性,给执行人员的依法办案增加了难度;

  4、法院自身方面:人员编制的限制引起的执行机构力量配备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受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使委托、协助执行案件执行效率降低。

由于执行难存在如上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表现,决定了解决起来必须有多元化的方法。

  (三)、执行难引发的多方面社会问题决定了解决主体的多元化

  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念,而且引发了多方面的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些当事人走投无路,便通过上访寻求出路,影响社会稳定;有些当事人甚至求助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代为索讨债务,绑架、伤害当事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必须动员全党和全社会力量切实加以解决。

  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克服执行难的具体思考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呢?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见仁见智,提出了许多理论上见地深邃、实践中成效显著的建议。但所有的对策大都是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人员素质、优化外部环境等零散的个体性措施,且在实践中没有形成解决问题的体制性合力。笔者认为,真正解决执行难问题,要确立多元化的解决理念,以多元化理念认识执行的意义和功能,努力构建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外部切实依靠社会,依靠群众,营造社会化执行的大格局,法院内部实施多层次、多方法的具体措施,真正实现从源头上、实践中对执行难的根本解决。

  (一)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功能,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

  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之重。事实证明,将那些本可通过调解机制处理的民间纠纷分流解决于法院司法机制之外,无论对缓冲和减轻当前法院案件的重负,还是对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都可谓至关重要。而人民调解正好有着这方面的功能,并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可以发展的良好空间。人民调解可以说与诉讼形成层级递进、功能互补关系,而且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诉讼本身的弊端,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同时,调解还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这种机制强化了当事人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促进了社会共同的凝聚力和自律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形成新的共同体规范和道德规范,从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ADR逐渐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也带来了发展的契机。ADR概念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其意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是ADR的基本功能。其特点在于它是通过促成当事人的妥协与和解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和审判共同构成了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现代ADR是从传统的协商、调解等方式脱胎而来的,中国的调解作为中华法律文明的重要成果,也为现代ADR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经验。中国传统调解虽然与现代ADR意蕴相通,但传统调解与现代ADR机制运行的规则基础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传统调解机制的运行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控制模式,即“人治”或“德治”无疑是相契合的,然而,社会变迁使得传统的社会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趋于瓦解;与此同时,法治化社会控制模式的逐步确立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不可避免地促使国家和公民重新检讨传统交往秩序中的规范基础。

  据此,无视传统调解机制运行的特定社会背景,一味固守陈旧模式,而不寻求建立或适用能够适应目前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控制模式的规范基础,必然会削弱调解机制的活力。作为传统ADR方式的人民调解,需要经过一定的改造和转型,以增强人民调解的活力和后劲。

  联系到执行难的解决方面,就要加强现代ADR在我国的具体实践,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大调解”格局,培育新型民间组织中的具有行业性、区域性甚至家族化的调解机构作为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机构。通过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即使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以达到缓解执行压力的目的。

  (二)加强法院内部程序间的配合协作,构建执行的大格局

  构建执行的大格局就是要解决法院内部的“立”、“审”、“执”全方位联动问题。

  在立案阶段要落实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进一步强化申请人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使当事人明白案件能否执行根本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避免当事人执行不能后把矛盾转嫁到法院。

  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用好诉前、诉讼保全措施。适时提示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防止对方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转移、隐藏财产。凡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要积极主动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通过审判监督庭实行法律文书评查制度,定期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评查,尤其是法律文书的判项部分加大评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

  实行逐案的立、审、执书面衔接制度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工作配合,搞好理论性研究,通过立、审、执的协作配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强化执行工作自身的定纷止争功能,倡行“无震荡”执行

  倡导“阳光执行”。全面推行案件执行全程公开、执行回避等制度,并通过明确过付流程、专人管理、加强监督等,对执行款过付进行规范,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防止因执行程序中的不透明引发当事人的不满而导致执行难;

  实行“责任执行”。把改革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在法院内部建立起相对独立、富有权威,便于管理、监督、指挥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机构,逐步调整影响执行权运行的各种关系,确保执行权运转的完整、统一、公正和高效,不断强化执行干警的责任心,督促案件的执行。

  坚持“互动执行”。一方面通过把当事人请到法院、到当事人的家中回访、深入到当事人周围群众中走访等形式,了解执行线索和当事人心态,另一方面实行执行措施穷尽告知制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执行的情况,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减少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误解和抱怨,减少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的上访事件。四是要实现“效益执行”,工作中讲究执行艺术,注重做思想工作,并通过加强和当事人的思想沟通,促成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同时对于因资金周转不畅,造成暂无履行能力的企业,灵活采取以物抵债、劳务抵债、无形资产抵债、分期执行等“放水养鱼”的手段,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辖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导执行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法治理念,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执行人员队伍中要突出以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切实克服和纠正简单办案、怠于执行等问题,真正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对照检查和调查研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薄、办案不规范等问题,以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基础保障。

  (五)依靠党委领导、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依托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两个文件的下发,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请党委牵头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把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大格局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体系中,建立起有关单位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切实建立的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和协作联动机制,创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执法环境。

  综上,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为保障,解决执行难也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以循序渐进。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