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12-07 14:44: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琪 谌志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权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人民法院是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其依法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便具有强制力。一切当事人,负有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人民团体、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蔑视法律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采取躲避、拖延、阻挠、或者转移、故意损坏财产或使用暴力殴打、攻击执行人员以达到不执行的目的。本罪的主体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及有协助义务执行的人或单位而不予配合。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确因不知裁判已经生效而未执行或确实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能力而不能执行的,不属于故意不执行,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师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保证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得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简称《立法解释》),对于有效攻克执行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权威,保障司法机关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从本罪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可知,该罪在客体范围、客观方面、追诉程序等方面仍不全面,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仍难以很好的适用解决。从我院近几年审理的刑事案件看,只有过一起关于此罪的审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此可看出,该规定十分模糊,在审判时难以适用,对有一定社会关系网的被执行人来说,该法条只是种摆设。后虽对该条进行了立法解释,但该立法解释只对犯罪对象、犯罪主体、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补充,对客体范围、客观方面、追诉程序、主体若是单位适用何种刑罚仍有不全面之处。本文就这几方面不足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犯罪客体。通说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及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依法审理案件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必须执行。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蔑视。笔者认为,此观点无误,但不全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利益,它同样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法院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的,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暴力抗拒,给申请人造成困难和损失,使申请人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还应包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方面。《立法解释》对该罪的犯罪对象、主体、客观表现形式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仍不存在不明确之处。该立法解释并没有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所涉数额有所规定,是拒不执行一万元还是拒不执行五万元才达到构成该罪的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罪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好适用。笔者认为,对所涉金额应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标的达到一定数额,可以该罪论处。对数额的大小的确定,可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标的额为差额,当拒不执行数额占应履行义务财产标的额50%以上即可定该罪。

   (三)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立法解释》对本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该“协助执行义务人”应扩大解释包括单位。比如在社会生活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能不履行法定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他们往往考虑和企业的关系,出于对被执行人一种狭隘的保护,深怕破坏和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单位能成为本罪犯罪主体。但《刑法》及《立法解释》并没有对单位犯该罪采取何种刑罚,是适用“单罚”还是“双罚”,笔者认为,应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且罚金数额应较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四)追诉程序。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该罪和普通公诉案件一样,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查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的理由。若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种诉讼方式,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控审分离的要求。不过笔者认为,对该罪还可采取被害人自诉的诉讼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同时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出发,允许债权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出刑事自诉,可以保障宪法规定的被害人的控告权,充分调动债权人对债务人监督的积极性,减少对法院的不满,也是对公安、检察机关有罪不予追究的有效制约,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该罪的追诉可以国家公诉为主,兼采被害人自诉的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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