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不跟考核处罚挂钩
2008-01-04 16:13:30 | 来源:新华网
  记者4日从环保总局获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将于2月下旬全面开展,对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普查。

  2008年1月4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在国务院小礼堂举行。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曾培炎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曾培炎发表重要讲话 要求从三个方面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把减少污染排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结构调整、工程建设、加强管理,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初步成效。去年前三季度,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由升转降,分别比上年同期减少1.81%、0.28%,出现了重要转机。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节能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必须动员各方面力量,继续加大力度,扎实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二、准确把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任务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做好这次普查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坚持全面调查,科学普查,依法普查,保证质量,把普查污染源与健全环境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结合起来,把普查数据汇总与成果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翔实、全面的环境信息。

   三、努力提高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水平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在此,我提几点要求。

  周生贤:污染源普查不与考核处罚挂钩

  我们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要求和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对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强化数据审核。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都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审核工作,要根据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要求,严格依照普查数据审核程序,从现场调查开始,对每张普查表,每项关键指标,都要经过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审核等4个关口审查确认,之后才能进行数据录入。同时,上级普查机构还要对下一级普查机构汇集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复核。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或重新进行调查。

  严格普查数据的填报和管理。为力求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排除各种人为干扰,《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都已明确,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所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关工作人员都应解除思想顾虑。一方面要在普查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动员各地普查对象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对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结果负责,切实保证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于2008年4月和7月派出核查组,对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阶段和普查数据录入、抽查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目的在于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涉及面很广,专业技术性很强。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地普查领导机构的安排,积极参与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这次普查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派员参与本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发挥统计部门在普查技术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不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007年5月,我局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省级统计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工作职责的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认真执行。

  各级统计部门要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认真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审核、普查结果的公布、普查资料的分析开发等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的规定,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对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在污染源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好这一法定职权,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决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普查工作秩序,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对典型案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全国污染源普查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研究经费保障问题,并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要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中央财政主要负担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报表编制,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及对省级的人员培训,全国普查数据的汇总、加工和建档等方面的经费。地方政府是污染源普查的主要承担者,地方财政要负担各地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省级以下普查人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处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经费。为确保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中央财政还将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给予经费支持。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500万元启动了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我们已安排7?37亿元,其中补助地方2?84亿元。下一步,我们将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将根据工作进展需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足额到位。各级地方财政也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拟定具体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经费执行的监督检查。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由准备阶段转向全面普查阶段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这充分表明国家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必将有力地夯实环保基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的落实。2007年以来,江苏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做到早发动、早准备、早落实,确保普查工作全面开展,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调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是环境保护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工程。重庆市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将其纳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目前,全市40个区县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758名,落实普查启动经费1897.05万元;实施了398个普查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采集数据近10万个;完成了全市约29万家污染源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工作;参与承担了全国生活污染源、农业源、水生产行业、摩托车生产行业、涂料生产行业等多项污染源产排污系数的测算工作。我们结合重庆实际,制订了《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在环保、农业等部门的努力推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普查准备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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