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张泛黄的初任法官准考证
2009-09-28 11:09: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吕利群
  一日,在整理箱子时,不经意间发现那张略微泛黄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全国统一考试的准考证,考试时间是12月10日,考试科目是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这是我参加的1995年《法官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全国统一考试,也是共和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对初次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首次资格考试。我不仅亲身感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次考试,而且也顺利地通过了考试,并于1996年6月1日取得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的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这有效期内我被余姚市人民法院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01年3月,被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

  可以说,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是法官任职的一个重大转折点。

  我于1990年从大学毕业到余姚法院工作时,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不具有律专业知识,但仍能顺利进法院工作,主要原因是当时的形势条件所决定的。当时高等法学教育比较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稀缺,而人民法院也确实太需要科班出身的大学生,于是我幸运地成为了法院干警中的一员。当时与我同时进法院工作的大中专比业生共有6人,包括我在内的3个大学本科生,1个法律大专,2个初中中专毕生。刚进法院时,我在心理上觉得有一种学历上的优越感,全日制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屈指可数,法院在编人员中绝大多数的学历在高中毕业以下,主要是复转军人、社会招干,学历普遍较低。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官任职要求也偏低。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法官任职条件是只要政治素质高,年满23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工作需要就可以任命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对是否具有一定的学历,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律上不作规定,实际上也未作要求。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之后,除了满足上面的要求之外,增加了“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但法律规定还是比较笼统。为顺应“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个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各级人民法院的在编干部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只要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基本上参加了全国法院法律业余大学法律专业证书、法律大专的学习,而且基本上人人也能拿到毕业(结业)证书。

  而我初到法院被分配在一个人民法庭工作时,在这个法庭内,除了2个书记员是科班出身的大学生外,庭里四位审判员包括庭长,均是部队转业干部,高小文化程度,一来到法院工作就被直接任命为审判员,后来参加了法律专业证书的学习,通过短期的学习培训,达到了相当于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而我由于专业不对口,因此在1992年我也加入到这个突击培训的行列中,参加了为期两年的法律专业证书的学习,并拿到了全国法院法律业余大学的法律专业证书。

  1995年7月1日之后,法官任职条件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是法制社会的一个重大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法官法,法官任职条件有了明显的提高,尤其是在学历上作出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由此可见,从 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也就从这一年的7月1日开始,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任职的资格证书。我虽然是非法律专业毕业,但已通过法院业余大学的学习,取得了法律专业证书,具备了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到1995年的时候工作年限已大大超过2年,因此我已具备了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

  照理说,在随后的几年中,我既已通过了资格考试,也已一步一步地获得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任命,可以一劳永逸。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对法官队伍朝着职业化、精英化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1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进行修改,又进一步提高了法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2002年,国家实行“三考合一”,即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提高了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对于我而言,我已进了法官队伍的“门槛”,已经达到了法官法所要求的学历条件,也无需参加法律资格考试,但我觉得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很欠缺,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怕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于是我参加了宁波大学的函授学习,2003年通过函授学习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然后又紧接着参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习,2006年获得了在职法律硕士学位。

  时代在进步,法制在进步,应当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也在不断进步。虽然那张略微泛黄的准考证已成为我人生历程中的一个记忆,但在我看来是一个珍贵的记忆,因为那是伴随着《法官法》这部法律的诞生而应运而生的记忆。在此以后的日子里,我一直追随着《法官法》的步伐而致致以求,在博大精深的法学领域里,作为一名普通法官,惟有学习是正道,做到学无止境,研无止境,探无止境,以便更好地从事“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崇高的司法审判事业。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