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行案件信访评估"谁办案 谁负责"
2010年涉诉进京非正常访同比下降83%
2011-02-22 08:34: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海发 冀天福
  河南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进行认真信访评估,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收到良好社会效果。2010年河南涉诉进京非正常访同比下降83%,赴京上访同比下降49%,到省上访总量同比下降18%,全国赴京涉诉上访量大的前50个中院和100个基层法院中,由年初的5个中院和11个基层法院到第三季度的全部退出,进京越级访由第6名退到全国第19名。

  河南是个案件大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多,人民群众进京、赴省、来信上访总量仍保持高位运行。通过分析发现,大多数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是由于法官在办案中态度不好、作风不良、责任心不强等原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而上访的,开展案件信访评估工作就是要让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人人都是信访责任主体”的观念,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对作出的处理决定更加谨慎,从而实现对涉诉信访问题早发现、早应对、早化解,在萌芽和初始阶段得到较好的解决,防患于未然。

  河南法院案件信访评估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都进行认真的信访评估。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试行)》,对信访评估的内容、程序和结论的运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案件信访评估坚持“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疏导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全省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言行、情绪和以往诉讼行为表现等情况,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信访评估,确定信访等级,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案件信访等级分三级,即:一级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可能性较大,当事人情绪激烈,有明确的上访意思表示或有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过激上访的历史;二级为信访可能性较大,双方争议事实复杂,有一定的起因背景,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有上访意思表示;三级为信访可能性较小,双方争议事实单一,没有复杂的起因背景,当事人情绪稳定,没有过激言行。明确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信访等级为一级的,要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由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与研究并部署落实相应的化解措施;二级的由办理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研究相应的措施;三级的由承办人、合议庭、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同时又明确规定:立案庭要对诉前保全、案件的立案受理和管辖权异议等程序裁决进行信访评估,审判庭要对裁判结果进行信访评估,执行局(庭)要对强制执行措施进行信访评估;下级法院要对上诉案件进行信访评估,上级法院要对二审或再审裁判结果进行信访评估。承办人对案件提出办理意见的同时,要提出案件信访评估意见;合议庭在合议案件的同时,要就案件信访评估进行合议;审委会在研究案件的同时,要就案件信访评估进行研究;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和院长在审批案件的同时,要对案件信访评估意见进行审批。

  河南法院进一步完善社会风险评估问责机制,创新信访稳控管理机制,强化问责前置意识。对案件信访评估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减分;对案件信访风险等级应评估为一级而不进行评估,不按照风险评估作出决策,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落实案件信访评估制度,或在案件信访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弄虚作假的、提供错误的评估结论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韩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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