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法官职责 践行司法为民
2011-02-28 09:40: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王磊
 

                                一

    司法事业是公平与正义的事业,是惩恶与扬善的事业,而法官正是司法事业的实践者与推动者。优秀的法官能对我国司法事业的进步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与完善。因此,法官职业是一个崇高而神圣的职业,法官的肩上承载着社会大众对自己正当权益诉求的维护以及良好社会制度的建立。选择做一名人民法官,就是选择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信仰与追求。这几年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使我对法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理念产生了新的认识,使我认识到法官不能仅仅消极地坐堂问案,而应当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对群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做到情、理、法三结合,进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与人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理想,是司法的目标。在社会上,人们对法官的认识往往是威严和神圣,我想人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是因为法官从事的是一种公正而庄严的事业。司法公正是我们的社会理想和现实追求。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者与守护者,其基本职责就是通过司法活动来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因此,法官的职责决定了法官的使命与追求。人民法院是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司法机关,是以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目标的司法机关。因此,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司法权行使的人民性,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公平正义为民所谋;必须把群众的利益和诉求放在首要位置,兼听民意,反映民声,用实际行动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能否建立一支司法为民的法官队伍关系着社会公平正义能否有效实现,法院权威能否有效建立。法官一次不公平的裁判就有可能使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给败坏了。”由此可见,法院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是建立在法官作出的一个个公正裁判基础之上,法院的裁判结果要经得起社会的检验和时间的检验。

                              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利益和观念冲突持续不断,社会纠纷日益增多,法院的受案数量也爆发性地增长。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强化。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想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司法工作,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我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秉持理想信念,增强责任意识。

    没有理想就没有追求,就没有动力;没有信念就不能为理想而坚守。作为法官应当秉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理想与信念并为之不懈奋斗,同时要增强责任意识,使司法裁判结果经得住社会和时间的检验,避免错案的发生。司法事业是关乎社会公正的事业,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国家的法治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司法权的作用范围会越来越广,法院在社会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高。我们之所以选择做法官,不是为了谋求个人的安逸,而是为了实现心中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愿景。在当前大变革大调整的市场化社会,需要我们法官能够秉持住理想信念,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

   第二、要勤于学习与实践。

   英国法学家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当今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和知识型社会,需要我们时刻保持学习的意识和追求。司法工作是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我们只有具备学习的能力才能把工作做好。一方面,要学习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明确国家和社会的工作重点,自觉把党和国家的要求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使司法工作能够随着紧随法治社会的进程而不断推进;再一方面,要学习司法实务知识,学习他人的办案经验和方法,向陈燕萍等优秀法官学习如何把案件办好,如何与老百姓有效沟通,来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工作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唯有实践才能将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s) 转变为实践中的法(law in action),唯有实践才能实现法的价值。而司法正是运用法、实践法的专业活动。因此,应当勤于实践,善于总结,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增强本领。

    第三、要发挥司法能动性。

    司法过程不是仅仅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来裁判的过程,而是法官发挥个人能动性和案件当事人进行互动,进行有效沟通,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以共同解决纠纷的过程。能动司法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外部发展要求的回应,是从审判的综合效果出发能动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此,司法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对于案件的有效处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适用法律并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除了考虑法律规则外,还要考虑具体案件事实、法律原则、社会影响、道德、伦理、社会风俗、国家政策等因素,尽可能采用调解等柔性手段,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为各方所接受。因此,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对号入座”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法官能够积极作为的过程,司法能动性正是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

                            四

    司法乃社会之公器,作为司法这一社会公器执掌者的法官,应当怀有一颗敬畏之心,为民之心,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将司法为民作为一种信念,认真去实践,认真去追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尚田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