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庭前调解不应强调“分清是非、事实清楚”
2011-03-04 14:48: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户青国
  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前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趋明显,成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庭前调解制度势在必行。多年司法实践使我深感加强庭前调解不应强调“分清是非、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无可厚非,但“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规定却不利于庭前调解,甚至给庭前调解造成了障碍。因为开庭审理的主要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而未经开庭的很多案件往往是非不明、事实不清。这样必然导致只有少量简易的案件才可以直接庭前调解,而相当多的案件,就需要法官进行大量的庭前调查工作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再进行庭前调解。这样的结局必然是既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降低司法的效率,是我们都不希望的。就一些具体案件来说,为继续进行诉讼所需的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的花费往往还大于最终判决的所得利益,由此造成利益的实际减少,个别“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案例是存在的。相反,如果在事实尚未清楚、是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减少诉累、尽快平息纠纷而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这也不失为一种和谐之美。

  譬如,宜阳县人民法院曾受理的一起财产赔偿案件,由于大风将被告家树刮倒扎坏原告房屋,酿成纠纷。双方对于房屋损失的价值争议较大,原告主张损失8000元,被告认为最多赔2000元,房屋实际损害尚未可知,须鉴定评估。考虑到本案评估鉴定费用就需数千元,而本案的其他事实基本清楚,责任也较明确,为减少诉累,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经法庭庭前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调解结案,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4100元。又如2007年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4万元,被告辩称自己不是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责任,但自愿给付原告9.5万元作为调解的条件,法院最终调结。至于被告是否为实际车主,并未能完全查明。但这些案件都顺利结案了,矛盾消除了。另外,很多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一方当事人难以举证,法院也无法查明,而当事人双方却十分清楚该事实,在此情形下的庭前调解,当事人很容易出于对该事实的尊重而做出适当让步,更有利于案件处理趋于公平。

  因此,修改和完善民诉法第八十五条非常必要。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而不必强调“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总之,“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主要为判决服务,但不应作为法院调解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庭前调解。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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