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调解规范化的理性探讨
2011-11-21 09:09: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都冉
  一、司法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

  在我国,民事诉讼经历了“着重调解”“以调解为主”“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等多个不同时期的实践和发展过程,特别是“调解优先”司法原则的确立,顺应了现代司法的规律性,更加贴近经济体制转型期的国情和社会实际,体现了人民司法丰富与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司法调解在国家民主法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赫,作用越来越强大,价值越来越重要。

  立法更加关注司法调解。从国家程序法的“进化”发展看,上世纪90年代前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是以普通程序一章中的一节布局出现的,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总则的一章单独设计和确定,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也说明国家立法机关对调解的重视,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体现了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立法精神。

  司法审判更加重视调解。由于调解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当事人意愿,无疑会激发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尽管调解所需过程可能相对较长,法官工作投入和精力付出必然要多些,但努力的结果促使案结事了,方便和加快了执行,就整个诉讼资源而主言,亦是一种节约,而且调解本身避免了矛盾冲突和诉讼震荡,对根治涉诉上访颇为有益。各地法院将其作为审判管理之重点,举重措加大力度保障落实,调解机制的创新和深入推行,有效地改善着人民法院司法的社会效果。案件调撤率在逐年上升,有的法院达到80%以上,发展前景喜人。司法调解在全社会“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各地法院开展司法调解的多方努力和积极性值得肯定和赞扬,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其中的许多失范等问题。集中可概括为三点:一是重判轻调,二是片面追求调解率;三是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受地理结构及经济、乡土等人文环境多因素影响,一些基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进展缓慢,效率滞后,呈现出不平衡状态。有的法官认为判决最能体现法律公正,展现法官司法能力,于是竭尽全力全神贯注去研究实践。于是,自觉不自觉地出现重判轻调倾向;有的法官法律有水平却调解无能力,不愿花费心思和力气去做调解工作;极少数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为了完成所谓调解指标,强迫、压制当事人一方让步,接受调解预定方案,存在违法调解现象。上述问题的存在,反映出一些法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原则的认识和把握还存在严重不足,没有处理好服务大局与公正严格执法的辩证关系,也折射出一些法院审判管理的弱化和关键节点监督很不到位。教育管理的失位,导致司法调解工作出现不规范现象,既有损司法的权威,也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更不符合党和国家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要求。因此,必须引以高度重视,切实着力克服一切执法不规范倾向。

  二、影响司法调解规范化的诸多因素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光荣传统,被誉为世界“东方经验”,具有很强的矛盾化解力量。司法调解与其它形式调解相区别的根本点在于,其受法律的抑制和规范。从目前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成效及审判管理问题研究情况看,对影响司法调解规范化的诸多因素,还只是停留在意识层面,并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和拿来在实践层面解决问题。某些方面虽初步有所动作,但力度小收效微。

  推行“调解优先”,必须确立调解规范,审视、研究和把握影响司法调解的诸多因素。调研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激励机制落后。创新激励机制是增强法院发展动力与后劲的有效途径,没有激励,审判工作就没有活力,发展就没有动力。司法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的法定形式,在国家民主法治建设中承载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调解率被纳入审判工作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和具体量化指标,成为法院系统检验审判工作绩效的参照系,其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这种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其激励作用是很有限的。因为审判工作业绩考核中的调解指标体系,针对整个法院(亦即法官群体)而言,对法官个体内因的激励作用,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尽管法院系统年终设有“调解能手”评比项目,但因其获奖几率太低,也难以从实质上激发广大法官积极参与调解的积极能动性。因此,加大调解力度,必须从激发广大法官内因上下功夫,通过建立科学的精神与物质激励机制,使调解与法官经济利益挂钩,与任职晋级联系,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扭转司法调解发展缓慢、滞后与不平衡的被动局面。

  惩戒机制不力。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增强预防功能,使“问题”法官从被惩罚中受到教育,灵魂受到刺激,从而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健康运行。从发生于法院法官中一系列问题分析,无不是由于问责不力或“小洞不补”而引发的。有制度却不执行,有责任而不予追究,放任不管或抓而不实,在以些法院仍然存在。惩戒的缺失,必然导致纪律的松懈,造成制度虚设,人心涣散,引发司法权的乱用和滥用,其结果不是裁判本身出问题,就是审判的社会效果不尽人意,为群众说三道四,丧失认同。因此,开展司法调解,必须强化制度约束,以惩戒促实效。

  法官素质不适应。以现有法官队伍的文化结构与十多年前的状况相比,变化可谓翻天覆地,高学历人才逐渐成为法官主体,这是实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人才优势。但学历高并不绝对标志司法能力强,学历与能力也不是绝对正比关系。从司法实践看,85%以上的案件实际用不了很高层次的法律知识,主要是看法官的司法精神、态度和实践经验能不能做到“人法合一”。有的资深法官仅是专科学历,司法调解却很一套,看似调解无望的案件,最终却得以调解结案。而有的研究生学历法官却达不到这种效果,这就是能力差距。学历只是司法素质的一个基础方面,重要的是看能否将知识、方法、经验和高尚人品融合统一起来,形成实用性很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司法审判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需要这种能力。办案法官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而且要向实践学习,在实践中历练成长,在办案中把握调解艺术。

  管理方法滞后。管理出质量、出效率、出廉洁、出政绩,司法审判工作离开管理是难以想象的。尽管个案的高质效处理取决于法官素质与能动性发挥,取决于审判责任的自觉履行,但其民事法活动必是在严密科学的审判管理监督指导下完成运行操作的,其思想行为必是在法治的精神约束、支配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的。司法调解活动范围及空间很宽,自由度较大,若监督管理不到位,也容易出问题。因此,规范司法调解,关键也在管理。管理思维超前,方法灵活,措施有力,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调解向规范化轨道快速前进。

  三、司法调解规范化的方法及路径选择

  司法调解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集中体现法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司法能力。实现社会矛盾化解创新,加大司法调解力度,理所当然成为首要选择,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因受长期传统思想影响,老百姓抑或具有一定权势地位的官员,对打官司输赢格外敏感。总认为输了官司就等于丢了脸面,失了尊严,输了人品,为社会所耻笑,因此不惜一切争胜诉。这种思维和理念的存在,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诉讼的心理评判价值,给司法审判增加了诸多难度。打在群众心里的“心结”“法结”解不开,就不可能正确对待判决结果,官司胜与败也都难缓解当事人之间积淀已久的怨恨。而适用调解了结争端,当事人各自从知情达理上作出妥协让步,缓和双方矛盾,协商一致的意见既照顾了各自的“情面”,也使赢者送了人情和得到理解,输者心理自责而受到教育,避免公堂庄严宣告官司败诉所面临的尴尬,于私于公都有好处。

  司法审判解决民事争议(当然也包括行政争议、刑事案件),不限于单单解决具体个案问题,还要非常强调司法的教育功能,要通过个案的审理达到教育一片的作用,起到引导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否则,办案再多,也跳不出“机械办案”的怪圈,更难有良好社会效果可言。久而久之,司法公信肯定受影响。司法调解具有“雨润细无声”的奇妙效果,如何使这一“软着陆”办案方式更具中国特色?实践中须把握以下几点:

  正确把握适用条件与空间 司法调解是一项艰苦、劳累、细致、耐心、复杂,颇费法官心思的审判活动,其适用的条件、空间、范围,在不同的司法审判环节有所不同。诉前、庭前调解,可以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径直进行,不必强调必须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开庭调查与辩论结束判决宣告前的公堂上,因案件事实更加清楚,是非责任更加明确,在这一阶段进行调解,则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有一方坚持不高意调解的,应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后再作处理。庭后通过思想疏导,当事人改变态度表示接受调解的,可以再组织调解。

  必须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司法纪律。法律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审判工作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自愿、事实清、是非清”是该法条的核心和关键词,要准确把握和依法进行,不得随意突破或施压甚至强迫。同时,调解结果不得违反法律,也不能败坏公序良俗。涉隐私较强的案件,要多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严格保守审判秘密。

  要正确把握判调关系,做到能调则调,调判结合。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调解,要认真分析当事人诉讼心理,审查判断案件适用调解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实际决定适用判决或是调解方式处理。对于适合调解并有调解可能的,要克服一切困难坚持调解下去,不轻易放弃;对于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法院应及时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我们既不能以强调“调解优先”而忽视判决适用,也不能因考虑顾及审判效率、结案率而一判了之,轻易放弃对案件进行调解的努力。调判统一,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才是根本。

  规范司法调解,要注重方法的灵活性。提高司法调解成功率,一定要注意研究对症的方法,讲究调解艺术,这是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之谈。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使用的过程,实际也是法官亲历办案的过程,调解艺术来源于实践。民事案件形形色色,千差万别,案与案情况不同,当事人思想境界、诉求标准、认知能力各不一样,因此,必须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制定相应策略与方法,因案制宜,各个击破。真诚真意与群众沟通,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方法对路,方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

  规范司法调解,要注重营造有利的办案环境。人民法院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且处在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最前沿,任务与责任非常沉重。尤其是一些涉访矛盾呈激烈化、复杂化发展态势,工作难做,事态难控,问题解决非常棘手,给司法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诸多不利因素,人民法院要充分借助社会“大调解”体系力量,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化被动为主动,齐抓共管,综合作用,借势办案,通过创造和改善办案环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司法调解领域深不可测,探究也永无止境,但总有规律可寻可循。实施司法调解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遵循法律原则、讲究职业道德、尊重法治精神、遵守司法纪律,以法官人格力量和超常思维保障案件调解成功。开展司法调解重在参与、重在实践、贵在总结。要坚持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推劫中国特色司法调解制度的丰富与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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