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法院“编外法官”助力行政案件协调化解
2012-05-29 15:5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李庆清
  近日,在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两名“编外法官”的大力协助下,促成一起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的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成功协调化解了该起行政案件。

  2010年11月10日上午,某国有林场在一山场进行炼山作业,张某负责山下乡村公路的行人行车安全。8时许,张某驾驶该林场的车辆在公路巡查时,被山坡上滚落的石头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林场和张某的亲属达成补偿协议,由林场一次性补偿张某的亲属41万余元。协议同时约定,相关单位赔付的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归林场所有,张某的亲属协助办理申领手续。

  之后,林场要求政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理赔金,该局认为,张某生前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事务代理人员,只能参加企业单位工伤保险,不能参加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和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名单上亦无张某,遂作出处理意见:张某未参加2010年度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林场不服,认为该场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载有张某,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以政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政和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理意见书,判令被告支持工伤理赔款。

  该院行政庭收案后,安排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熟悉涉案相关领域情况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在庭前三番五次做双方当事人协调工作,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其过去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扎实深厚的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案情以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庭后,通过人民陪审员讲“事理”、“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因工伤伤亡的工伤保险待遇金由原、被告按三七开分担。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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