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纠纷解决可以有更多选择
2012-09-15 09:17: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记者 刘吟秋 通讯员 林劲标 黄彩华
  改革内容

  搭建平台 创新机制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不能仅靠法院解决,而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种解纷机制的作用。中央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确定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将此列为改革重点之一。目前已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形成了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解纠纷的“大调解”格局。

  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进诉调对接改革的主要措施有:(一)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平台,设立调解室。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与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关系,推动律师调解和专家调解。(二)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开展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建立刑事和解制度、行政协调机制和执行和解机制。(三)明确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四)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推进情况

  司法确认 法律保障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甘肃定西中院等9家法院先行试点改革。根据中央批准的“法院做好诉调对接、国家建立大调解格局、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三步走”改革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改革文件,如《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2011年4月,中央综治委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民调解法和刚刚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司法确认制度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民事案件先行调解的原则,增加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程序。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在立法层面肯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各类调解组织化解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充分发挥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4月发布了扩大试点总体方案,8月召开扩大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将试点法院由最初的9家扩大到42家。目前,全国大部分试点法院均成立了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各类调解工作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完善司法确认机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福建莆田中院、山东潍坊中院、浙江诸暨法院、湖南长沙岳麓区法院等积极搭建对接平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交通事故、消费维权、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等各类专业调解委员会,快速化解纠纷。

  典型经验

  医疗评估 开拓思路

  “终于还是撕破脸了。”说起这次诊疗经历,王女士既伤心又难过。之前,她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医院治疗,却被采取了错误诊疗方法而落下了病根。在多次索赔无望后,王女士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5万元。

  今年5月25日,王女士来到东莞第二法院,接待她的不是法官,却是一名调解员。“我是东莞市人民医院的副主任医师,也是法院特邀调解员。我受法院的委托,给你们这个案件作中立评估。”医学博士郑惊雷说道。

  郑博士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仔细看了病历及相关医疗检查单据后,分析了医院的过错程度,给王女士提出中肯的评估意见。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赔偿王女士2.8万元。

  让王女士和医院都受益的这项调解方式,叫“医疗纠纷中立评估”,是东莞第二法院去年探索的针对医疗纠纷的新型调解方式。“法院作为纠纷解决中心,应为当事人提供适合案件类型及当事人利益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该院院长陈葵认为。

  2009年该院成立广东省首个“调解速裁中心”,发挥了“整合调解资源、衔接基层综治、案件繁简分流”的三大作用,努力创新类型化纠纷解决方式,根据案件类型把案件引入到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据悉,近三年来,该院45%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经诉前调解、立案调解、速裁快速分流途径妥善解决。

  点 评

  善借民智 巧解纠纷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诉讼如潮水般涌入人民法院。许多法院和法官承受巨大的案件压力,各种纷繁复杂的纠纷,尤其是大量的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涌入法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整合社会各类纠纷解决力量,优化纠纷解决资源配置,发挥各种解纷资源的优势,是人民法院破解难题的路径。

  东莞第二法院开展的医疗纠纷中立评估是诉调对接改革中的一个点。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探索创新、推动多元纠纷改革的强大社会效应。一是该项改革已成为深化社会综合治理的“新抓手”。社会各界参与、各部门联动,群策群力,实现行政、仲裁、民调、商调等纠纷解决途径与司法有效衔接,为建立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打下基础。二是该项改革已成为保障民生、维护民利的“新路径”。各种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使人民群众成为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自我解决纠纷的需求得到满足,老百姓解决纠纷的理念更加趋向理性。三是该项改革已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新举措”。通过诉前源头预防、诉中化解疏导,诉后答疑解惑,使社会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担负化解纠纷、保护合法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通过改革,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关系逐渐规范,社会各界群策群力化解矛盾纠纷的氛围日益浓厚,纠纷解决机制获得了司法的支持,司法部门的案件压力也得到了缓解。最为重要的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便了当事人,使老百姓既省力又省钱,老百姓获得了实惠,司法机关获得了信赖,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徐松林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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