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告别“陪而不审”,扩大司法民主
2012-09-18 09:08: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内容

  扩大参审范围 明确职权责任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2008年12月发布的中央司法改革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施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为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着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审判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下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管理、考核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为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群众性,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规模,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结构,并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替换机制。2011年8月,考虑到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使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推进情况

  队伍日益壮大 保障依法履职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经过全国各级法院的不断努力,人民陪审员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11年12月,已达到8万余人,共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400余万件,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出无限活力。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全面、细化的操作方法及其相应工作机制的建构,使“吴中模式”成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改革实践的缩影和典型。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通过广告形式号召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选任,并推行“一村一陪审员”机制,直观地诠释了陪审制度“代表性”、“民主性”、“广泛性”的精髓。

  全国不少法院深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抽取”原则,据统计,全国已有1626家基层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占全部基层法院总数的52.2%。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优化随机抽取原则,制定了分组使用与定期轮换相结合的参审机制,确立了以案件类型为基础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大科技投入,专门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软件,基本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局域网从人民陪审员备选名册中随机抽取。

  典型经验

  提高队伍素质 发挥特有优势

  8月28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洪山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判席上的陪审员王建伟不时发问,清晰地归纳出双方当事人的讼争焦点,直指案件关键。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人大代表对陪审员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

  在涉台案件中,陪审员也充分发挥其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顺利化解了多起涉台矛盾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投资开发公司、朱某、陈某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该案经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其间,原告一直上访,并来法院吵闹。考虑到被告为台湾人,来自福州市台办的陪审员黄海森充分发挥自身本职工作的专长,与经办法官多角度合力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

  每年,鼓楼法院都会组织陪审员参加岗前脱产培训,并开展庭审观摩、案例教学、座谈交流等,不断增强陪审员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技能,并采取各种措施,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2011年至2012年5月,鼓楼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法院审理案件18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69%。此外,鼓楼法院还充分发挥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亲和力强的优势,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受到当事人的高度称赞。

  专家点评

  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如果将选举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公民参与司法,彰显司法民主、司法监督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迄今为止的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一五纲要力排众议,强调加强人民陪审制度,而非取消或废止;二五和三五纲要则强调继续加强和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尤其是近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赋予一审普通程序的当事人申请陪审审判的权利,明确了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为“随机抽取”,全面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如独立行使表决权、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权、行使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权利等,对于解决人民陪审员固定任期制、过高的资格门槛、遴选程序的行政化所带来的陪审员的专职化、专业化、与法官的同质化等问题,以及克服参加审判的陪审员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陪审成“陪衬”等现象,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也为未来的陪审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国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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