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全文)(5)
2012-10-09 12:30:11 | 来源:新华社
 

        (八)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

 

        改善监狱执法条件,增强教育改造效果。中国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逐步实现监狱“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监狱行政运行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等均列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狱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实行每周五天劳动教育、一天课堂教育、一天休息的教育改造制度,加强道德、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能力。2008年以来,全国共有126万名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完成扫盲和义务教育课程,5800余人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全国监狱开设各类技术培训班3万余个,服刑人员职业技术获证率达到参加培训总数的75%以上,完成技术革新近14000项,获得发明专利500多项。

 

        开展社区矫正。近年来,中国致力于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2003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推开,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已将社区矫正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截至2012年6月,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为0.2%左右。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教育。中国政府关注并帮助解决刑满释放人员在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对自主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和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据统计,2008—2011年,全国接受社会救济的刑满释放人员数量增加了2.7倍。监狱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

 

        (九)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国家依法予以赔偿。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健全了国家赔偿工作机构,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举证责任,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提高了赔偿标准,保障了赔偿金及时支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近年来,国家刑事赔偿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额从1995年的17.16元人民币,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币。2011年,各级法院审结行政赔偿案件(一审)、刑事赔偿案件、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共计6786件;其中,审结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金额3067余万元人民币,与2009年相比,分别增长16.04%、42.9%。

 

        (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建立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特别是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导致严重伤残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与落实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2009—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3.5亿余元人民币,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四、提高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能力,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的考试纳入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规范法律职业人员任职资格、提高司法人员综合素质、推动法律人员职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办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实现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由分散到统一的转变。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近50万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建立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为提高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国家规定所有在编在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参加执法资格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执法。2011年,173万余名公安民警参加了首次执法资格考试,其中169万人通过考试。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为适应时代发展、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国越来越重视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目前,中央和省级司法机关设立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规划,把培训范围拓展到全体司法人员,确立首任必训、晋升必训以及各类专项培训制度。在培训中,转变传统的以提升学历、传授理论知识为主的培训模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担任教官,围绕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强化针对性和实用性。近五年来,全国共培训法官150万余人次、检察官75万人次、公安民警600万人次。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机关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普遍制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等方面,对司法人员道德修养和行为举止提出具体要求。2011年以来,在司法人员中广泛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律师中开展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律师诚信执业制度,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广大律师不断增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提高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公信力。

 

        拓展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中国借鉴国际上建立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经验,2002年以来,国家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为政府决策和公司重大经营提供法律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共同发展的律师队伍结构。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形成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展的格局。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律师事务所1.8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31.6%,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35万家,国资律师事务所132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3369家;共有律师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89.6%,兼职律师占4.5%,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占5.9%。2011年,全国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39.2万家,与2008年相比,增长24.6%;办理诉讼案件231.5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7%;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多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17%;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84.5万件,与2008年相比,增长54.5%。

 

        改革完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在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建立“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体制。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大大提高了基层司法机关的履职能力。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做到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因利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的现象。国家还制定了司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提高信息化、科技化水平,为提升司法能力提供扎实的物质保障。(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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