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2013-03-13 09:14: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新刑诉法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完成,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重要完善,充分体现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体现了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律精神。

  扩大援助范围 优化法治环境

  齐 奇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没有辩护人的情形非常普遍,这使得刑事案件庭审抗辩性大打折扣,这部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易造成冤案错案。新刑诉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并增加了三种指定辩护的援助对象,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形象的重要标尺之一。浙江高院早在2011年3月就开始在全省法院“试水”扩大指定辩护工作,在原刑诉法规定的可以指定辩护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7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此项工作开展至2012年年底,共为23603名无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同比上升了135%,其中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人数增加了11.18倍。

    提高办案质量 维护法律公正

  阎庆文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新刑诉法科学统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十八大召开以来,“法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为我们贯彻新刑诉法营造了良好氛围。

  要深化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使广大刑事法官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转变刑事司法理念。通过集中培训、编写参阅案例、带案指导等方式,提高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水平和司法实践能力。针对刑事二审开庭工作,增加办案力量,合理确定法官办案任务,落实车辆经费等保障措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指导办案的最高指南,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保证关键事实、证据认定“零差错”,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解决律师“三难” 迎来刑辩“春天”

  秦希燕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新刑诉法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拓展了刑事辩护空间,使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日趋接近国际标准,对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是个福音。会见权方面,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之外,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会见,而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使律师行使辩护权更为高效、便捷;阅卷权方面,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方便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同时,法律还明确赋予了律师申请回避权、法庭上发表意见的言论豁免权等。

  当然,新刑诉法实施不久,公检法各家还要经历一个调整完善、协调磨合的过程,相信刑事辩护的法治春天一定会到来。

    抓好实施落实 保护公民权利

  何健忠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市邮政局江平路支局局长

  我经常参与法院调解工作,不光有民事的,也有刑事附带民事的,所以也非常关心法制建设,去年提的议案正好是和刑事诉讼法有关的,并且也参与了草案的几次审议和通过。去年的刑诉法修改,可谓是十六年磨一剑,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进行了及时修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权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将更加有力地维护、推动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好的法律关键还是要实施好,才能让百姓从中受益。这就要求公检法各机关在工作中抓紧组织学习培训,熟练掌握修改后的新内容和精神实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还要加强沟通协调;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掌握,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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