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赔偿备案制度
2013-03-15 09:13: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芳
  建议名称:《关于扩大赔偿委员会监督权及建立国家赔偿备案制度的建议》

  建议人:梁明远(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甘肃代表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场,记者采访了在大会上作了精彩发言的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

  梁明远代表告诉记者,他建议扩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监督权,并建立国家赔偿备案制度。

  梁明远说:“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已经基本解决了赔偿请求人从赔偿义务机关获取赔偿金的问题。但实践中又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财政部门拒绝支付赔偿金,赔偿请求人没有救济渠道;二是赔偿金支付渠道混乱,难以统计赔偿金支付数额。”

  “这些问题在一些财政收入不是很好的地方尤其突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委员会对财政部门的支付没有监督权和执行权,很大程度上国家赔偿金的支付更多地依赖于财政部门的自觉、自愿。上级政府财政部门与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监督和管理上往往对预算、决算等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没有精力和权限处理赔偿请求人获取赔偿金的诉求。从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不可诉也无法救济的角度讲,赔偿请求人的权益并没有获得真正的保障。”梁明远说。

  梁明远说:“在很多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出于避免工作人员受到追诉、怕影响政绩、影响办公经费拨付等因素,大多从自己的办公经费中直接‘给付’赔偿金,并且不再向有关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这便导致赔偿义务机关本来用于执行公务的经费减少,影响了国家对于执法、司法机关的投入,势必造成执法、司法活动的弱化。”

  梁明远建议:“扩大赔偿委员会监督权和建议权,对于政府财政部门延迟支付或不支付国家赔偿金的行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监督履行。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作出督促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赔偿金;仍不支付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梁明远最后说:“还应该建立国家赔偿备案制度,立法上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必须报送其上级机关的同级赔偿委员会备案,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备案。由赔偿委员会监督该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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