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法院引入心理干预机制 从“心”开展少审
2013-08-22 14:44: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陈晓霞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在少年审判案件中,因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原因而导致犯罪日渐增多。今年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积极探索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运用在少年审判工作中。

  男孩宋佳的故事

  作案时,不满17岁的宋佳(化名)长得不高,说起话来总是低着头。2011年8月4日,宋佳携带仿真枪、匕首等工具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某小区人行街道处实施抢劫,被南岸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南岸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更多地了解宋佳的犯罪原因和认罪态度,承办法官周俐莎在审理此案之前会见了宋佳。“自从被关押在看守所之后,我每夜都睡不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面对我的亲人们,也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宋佳流下了眼泪。

  “看得出,这个孩子心里有太多话不愿意说,以至于实施犯罪。”周俐莎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南岸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庭领导作出了汇报,针对该案反复研究、讨论,决定对宋佳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希望通过心理咨询疏导的方式,让宋佳把心里话吐露出来,并给予帮助。

  2012年11月28日,周俐莎请来了心理咨询师查阅了案卷材料,然后,第一次给宋佳做了心理咨询。“宋佳从小就缺乏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少年时期因父母忙于打工,疏于对其管教至其不思学习。”当问及家庭和父母情况时,宋佳没有回答。从心理学专业角度来判断,宋佳不愿意说是在回避交流,越是不愿意说,表明家庭、父母对他造成的影响越深。心理咨询师向该案合议庭出具了一份心理评估报告:“宋佳内心压抑、控制能力较弱、法制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父母的离异对他影响大。”

  2012年12月4日,宋佳案开庭前,心理咨询师、承办法官与宋佳的父母做了一次交谈。在父母之间的冷言交谈中,双方相互指责,只知道在外面打工挣钱,完全没有把心思放在孩子教育和管理上。于是,心理咨询师出具了第二份心理评估报告:“当事人的父母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孩子在独自外出打工期间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染上了恶习,当事人父母在如何正确教育、引导孩子成长方面存在问题。”

  最后,南岸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周俐莎在判决后的评说中谈道:“希望被告人吸取教训,积极改造……希望被告人的父母注重对孩子的正确教育和管理,帮助孩子树立人生目标,自强自立。”听到法官的话语,宋佳流泪了,父母默然了。宣判后,心理咨询师再次对宋佳的父母进行了心理辅导,并与承办法官一起为宋佳制定了心理矫正方案,由心理咨询师对这个家庭开展系统整体咨询。目前,宋佳已经刑满释放在某建材加工厂找到了一份工作。

  “心理干预,对探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心里真实想法,对症施教、开展心理疏导和测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宏伟说道。

  少年审判引入“良医”

  少年审判是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一项特殊审判工作,南岸法院如何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妥善处理各类未成年被告人刑事犯罪案件是刑事审判庭一直孜孜以求的目标。

  “心里的病、心里的结,需要心药医,每一件少年审判案子里显现的是特殊成长经历的孩子,对他们而言,不仅仅是解决案件实现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每件案件背后的每个未成年被告人受损心理修复、心理健康心态的重构、家庭环境改观。”南岸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谭千花说道。

  2004年,由于当时刑事诉讼法未对心理咨询师参加庭审的诉讼地位、心理分析报告证据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南岸法院刑事审判庭只是提出在少年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这一说法;2008年,开始进行积极探索建立了心理干预机制,在重庆市法院系统内率先将心理咨询师引入少年审判活动中,以协助少年审判合议庭顺利地完成少年审判工作,积极采取与市、区团委联手,通过重庆12355志愿者QQ群和重庆12355青少年服务台网站发布了《关于“南岸区法院为了将心理辅导引入未成年人审判活动中,向社会招募有资质的心理志愿辅导师”的公告》,由市、区团委面向社会招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2009年,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全面推行,包括了开展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心理评估、心理矫治等多项工作,将心理干预机制有针对性地用于少年审判中,采用“内外兼修”的方式,一方面与市五中法院、西南政法大学开展心理干预机制专项调研,与市区团委、关工委搭建关注未成年平台,与重庆市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合作;另一方面,灵活运用招募的4名已经具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职心理咨询师主导进行心理干预活动,进行测评分析,做好跟踪记录,同时,培养具有心理学素养的法官,5名法官报名参加了市高法院组织的重庆市专业心理咨询师专项培训以及考试。

  在个案心理干预活动中,认为未成年被告人有犯罪的偶发性,平时表现较好,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可以判处缓刑,避免因收监受到不良“交叉感染”的失足少年;心理变态、行为怪异、冷酷、突发性强,没有明显犯罪动因的;在调查过程中,认为被告人曾存在对某些问题的心理困惑,无法处理好与学校、家庭、社会方面的关系而导致犯罪的;家庭残缺,心灵蒙上阴影,产生自卑、自私、性格扭曲等心理,而导致犯罪的;行为反差较大的;平时成绩优良,是公认的好孩子,好学生而犯罪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在上述情形之下,承办法官将未成年被告人分为两个年龄阶段,即14-16周岁,承办法官开庭审理以后宣判前,将审理查明事实告诉心理咨询师,由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父母进行心理交谈,并作出心理分析评估;16-18周岁,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对心理咨询师参与审理,积极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父母意见,若同意,心理咨询师将全程参与案件审理。

  “心灵处方”显效果

  “心理干预机制就如同心灵处方,通过摸清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环境、心理动态,科学判断病情成因。”分管刑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刑庭副庭长冉峰说道。2011年至今,南岸法院少年审判已对81件102人进行了心理干预,开展心理访谈360余次,心理测评约86次,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有很好的“缓冲作用”。

  “其实每个涉案未成年被告人都有一个不幸福的家庭,在其成长过程中几乎是父母缺位,要不父母离异、要不父母外出打工,很多家长不懂得如何跟孩子正确交流,不理解青春期孩子的特点,教养方式或放任或粗暴。”周俐莎这样说道。

  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心理干预机制,对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报告性质等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南岸法院在运行心理干预机制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不理解”,一些未成年被告人一听到心理咨询就将“心理问题”想成“心理疾病”,坚决不同意接受心理干预活动;另外一些当事人害怕心理干预会透露自己的真实想法,于是顾虑重重,错过了心理干预的最佳时期。

  南岸法院逐步完善心理干预机制,制定了《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实施意见》,确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程序。建立现代、简约的心理咨询室,营造了私密、舒适的氛围。改进心理干预引入少年审判的方式,使14-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也可以在开庭前征求本人及其父母同意,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全程审理;加大对心理咨询师自身基础职业的规定,要求心理咨询师必须是法律本科专业并取得国家二级以上心理咨询资格以及是从事教育方面专家、少管所监管干部、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根据个案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审;拓宽运用心理咨询师的范围,心理咨询师不仅仅引入个案,还积极参与每年年初、年末被判处缓刑人员座谈会、“五四”青年节帮教座谈会、社区矫治跟踪帮教工作,使心理咨询师在庭前、庭中、听后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学校进行心理疏导、心灵帮扶。

  “创新少年审判中的各项机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心理干预机制也是在逐步摸索中慢慢建立起来的。无论这条路有多么的艰难,为了那些孩子我们愿意做更多的尝试。”谭千花说道。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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