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思考
2013-10-17 15:09: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姚慧芬
  1999年,陈红的一首“常回家看看”表达了中华儿女对家的那份亲情,以及父母对子女的心声,一时成为热门。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起正式实施,“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此举提醒现在忙碌的年轻人即使工作再忙也不能忘记亲情,要多回家看看老人,一定层面上解决了目前我国存在的“空巢”老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回家看看”的正常行使却会受到种种阻碍,极大的侵害了探望权人及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常回家看看”行使的障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致使“常回家看看”难以实现。天下的父母无不希望子女能够陪在自己的身边,但这样可能不利于子女的发展,而在两者之间,父母更在乎的是子女的处境。即使有希望子女留在自己身边的父母,受中国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理念影响,也不愿与子女走到对簿公堂那一步。

  各种客观条件制约“常回家看看”的行使。如今,很多人为了生活和生存,不得不远离父母、背井离乡辛苦工作。真所谓“忠孝两难全也”。由于异地工作,道路遥远,来回花销大,加之有些工作单位假期并不多等等这些现实因素才造就了回家难、难回家的情况出现。

  一些探望权人怠于行使探望权。一些子女不愿意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或者认为父母当下尚能自理,不用自己操心,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按月支付老人一定的费用,却以工作忙等理由,不积极探望老人。

  “常回家看看”强制执行难。由于此种权利是一种人身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强制执行起来往往比较困难。

  多给空巢老人一点爱,不但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更有利于和谐的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而要破解困境,需要各方发力,共同构建良好的制度。

  政府多点政策支持。“经常看望老人”贵在“经常”,这光靠探亲假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子女与父母分别居于“天南”与“海北”,那么应尽可能地安排让父母到子女的所在地居住。对此,必然面临一个“房子”问题;如果像现在这样“地方靠卖天价地、靠房地产推高GDP来创政绩”,老人在儿子所在的城市“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子女要想“经常看望老人”就很难实现。对此,国家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控房价,让年轻人买得起房,让父母与子女能近距离地“住有所居”。

  社会多点保障与关爱,“养儿防老”是中国人在养老方面一直秉承着传统观念,但随着计划生育的开展,现今的家庭多为421组合,两个年轻人要养四个老人,一个孩子,负担之重可以想象。此时,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势必要向“社会养老”转变,这就需要国家加快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让天下的父母都能老有所养。

  用人单位多一点人文关怀。每年都应该保证员工能休年假、探亲假。四是子女多点关怀。对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来说,也许“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单纯给予父母物质保障又是不够的。面对此种情况,子女应经常通过打电话、视讯与父母沟通交流。多跟爸妈聊聊天,多唠叨一下他们的日常生活,多汇报一下自己的近况……这样,虽然相隔千里,父母也会觉得你一直是在他们身边的。

  古语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做好老年人的赡养工作,让常回家看看深入每个人的心中,相信那些孤独的老人们一定能得到很大的慰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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