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清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4-01-29 16:25:04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陈瑞清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3)渝高法行终字第002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瑞清,男,汉族,1956年2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莉,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蔚琼琼,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瑞清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8日,陈瑞清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9]322号《关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储备土地的批复》程序和实体均违法,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收到陈瑞清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陈瑞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渝府复[2013]36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陈瑞清不服渝府复[2013]36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告知书》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

  渝府地[2009]322号《关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储备土地的批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而作出的储备土地的内部批复,该储备土地批复本身尚不能对危旧房拆迁储备用地片区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对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拆迁许可,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等行政行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储备土地批复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收到陈瑞清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陈瑞清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正确。陈瑞清要求判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陈瑞清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瑞清上诉称,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9]322号《关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储备土地的批复》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外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征地批复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备要件,取得了拆迁上诉人房屋的权利,影响了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渝府地[2009]322号批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各方当事人一审庭审中当庭予以认可,并有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渝府复[2013]36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据,渝府地[2009]322号《关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储备土地的批复》予以佐证。

  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认证正确,被认证采信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渝府地[2009]322号《关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危旧房改造储备土地的批复》,属于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请示作出的储备土地内部批复,该批复并未向请示主体之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送达。因此,该批复对危旧房拆迁储备用地片区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不能直接产生实际影响。拆迁许可、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对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陈瑞清对危旧房土地储备批复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上诉人陈瑞清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书面告知上诉人陈瑞清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陈瑞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瑞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 洁

      代理审判员  谭秋勤

      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其涛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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