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白驹委员认为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人须出台细则
明确自愿非自愿法律医学双重标准
2014-03-05 11:06:3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王晓雁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连续三届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从2003年起,几乎每年两会,他都“死磕”精神卫生法,从不同角度提出立法建议。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这个领域的权威专家,2014年两会,刘白驹带来了什么样的提案?

  “今年还是继续我的‘老本行’——关注精神病人,准备了一份建议制定《城市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管理细则》的提案。”刘白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2003年6月,我国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7月,民政部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刘白驹认为,从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进步。但恰恰是救助的自愿原则,难以适用于无法主动求救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问题,民政部提出了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2006年,还联合卫生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在“能否非自愿救治精神病人”问题上,意见规定,将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而刘白驹认为,这实际上允许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实施非自愿的紧急救治,这种做法显然已超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授权范围,有强制嫌疑。

  刘白驹建议,民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精神卫生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城市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管理细则》,明确流浪乞讨精神病人自愿和非自愿救助住院的标准,这种标准既要包括法律标准,又要包括医学标准,并规定适用程序、住院待遇、出院条件等具体问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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