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退伙后又在清算协议上的签字
2014-03-17 14:34: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平
  [案情]

  2008年3月,原告邱某章、被告柏某贵与周某平、高某全口头约定四人合伙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原告邱某章出资50000元,其余各方出资150000元,盈亏同等。在修建过程中,周某平、高某全决定退伙,于2008年6月16日与被告柏某贵协商退伙事宜。在协商过程中,三人在电话中告知原告邱某章,邱某章也愿意退伙。四人协商达成协议,原告邱某章与周某平、高某全退伙,所承包的公路由被告柏某贵独自修建,被告柏某贵给原告邱某章出据的借条交由高某全保管。借条载明,原告出资的50000元,退伙后出借给被告,工程验收第一次结账后付清(农历2008年12月30日),盈亏及其他各种风险与退出人员无关。2008年8月20日,被告柏某贵与周某平、高某全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三人决定继续合伙承包修建。2010年3月2日,高某全将原告多次索要的借条交给原告。柏某贵等人所修建的公路共约2800米,其中柏某贵与周某平、高某全三人合伙修建约800米。2009年2月9日,被告柏某贵与高某全来到原告邱某章家,原告邱某章在被告柏某贵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了名。此后原告邱某章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柏某贵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柏某贵认为,双方在2009年2月9日,已有了新的约定,该约定人平亏损15184元,所有出资待领取工程价款后支付。被告现尚未领取工程价款,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中,虽然原告邱某章在退伙后,被告柏某贵给原告邱某章出据的借条载明邱某章出资的50000元,退伙后借给被告柏某贵的事实清楚,但因原告邱某章于2009年2月9日在被告柏某贵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名各执一词,致使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邱某章在退伙后,虽然被告柏某贵给原告出据了借条,但后来原告邱某章又在被告柏某贵的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名,说明被告认可亏损,且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裁明工程验收第一次结账后付清,现工程尚未验收结账,故应驳回原告邱某章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邱某章自2008年6月16日退伙后,与被告柏某贵及周某平、高某全已不再具有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就不再享有分配工程建设盈利的权利,也不再承担工程建设亏损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虽然原告邱某章在被告柏某贵的笔记本上记录的“人平亏损15184元,等公路补齐后付给下欠款项”字样的签字栏上署了名,但不能证有原告就要承担亏损15184元,且原告事后也不追认此事,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应判决被告柏某贵偿还原告邱某章借款50000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2008年3月邱某章、柏某贵、周某平、高某全四人口头约定合伙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各合伙人将约定其投资款如数汇入会计设的账户上后,至此,四人口头合伙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2008年6月16日,周某平、高某全与柏某贵协商退伙,三人用电话告知邱某章,邱某章也愿意退伙,四人达成口头退伙协议,所承包的公路由柏某贵独自修建,盈亏及其他各种风险与退出人员无关,柏某贵给邱某章、周某平、高某全的投资款出具借条,至此,四人口头退伙协议成立,原口头合伙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2008年8月20日,柏某贵、高某全、周某平三人签订《股份合作协议书》,重新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该协议书中没有邱某章,故柏某贵、周某平三人继续合伙所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对邱某章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因邱某章退伙后未从新入伙,虽在柏某贵笔记本上载明的“2009年2月9日算账”上签字,但邱某章没有明确表示承担合伙亏损的意思表示,且柏某贵在邱某章退伙时,出具的借条中承诺“盈亏及其他各种风险与退出人员无关”,故邱某章对四人合伙期间及柏某贵、高某全、周某平三人重新合伙承包修建陕西省紫阳县洞河乡中沙村村级公路期间的亏损均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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