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税收优惠身份限制消除
登记失业一年人员均享税收优惠
2014-05-05 10:12:20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除维持以往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外,同时还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此次政策调整中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做法,原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

  此外,扣除额上限也被提高。据悉,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兼顾财政可承受能力,在维持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和企业吸纳就业每人4000元扣减定额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限额(定额)浮动幅度,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具体为: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的规定;将企业吸纳就业的扣减定额标准由“可上下浮动20%”调整为“最高可上浮30%”。

  新政还简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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