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中院多措并举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2014-12-11 09:45: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丹东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为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正司法,今年以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委员结构、工作规则、议事范围、议事程序等方面采取措施改革审委会制度,通过规范和强化审委会职能,带动全院审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优化审委会委员结构。为提升审委会专业化水平,变行政化模式为业务化模式,先后将7名政治素质过硬、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业务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庭庭长、中层领导选拔为审委会委员,改变了委员年龄结构不均衡、专业分工不平衡的状况,现有的21名审委会委员,多为现担任或曾担任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业务骨干,使审委会委员结构逐步实现专业化、精英化。

  改进审委会工作规则。制定了新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对审委会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议事程序、工作实务等事项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突出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中枢作用,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审委会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健康运行。

  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列为合议庭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拟判处死刑、宣告无罪、社会影响重大、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案件拟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拟维持原判的再审、新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人民检察院抗诉、拟决定不予赔偿的司法赔偿等案件,确认错案,以及院长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合议庭没有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

  明确审委会议事程序。审委会讨论案件或事项时,合议庭全体成员或事项承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审委会议事按照案件或事项的承办人员汇报、合议庭人员和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分管院领导补充说明相关情况、出席会议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提交案件或事项的分管院领导发表意见、其他委员逐一发表意见、纪检部门和检察院列席人员询问和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各委员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的顺序进行。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