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的几点思考
2015-01-07 08:36: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唐红 施云
  当前,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都在积极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络拍卖具有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拍卖成本最小化、拍卖信息和竞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化的优点,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司法网络拍卖存在的不足

  容易造成司法公权力的膨胀。司法网络拍卖中,法院既是组织者,又是监管者,存在多重角色的重合,容易造成公权力膨胀,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网络拍卖的对象具有局限性。当前网络拍卖的对象仅局限于一些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普通的动产,而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珠宝、房产、股权等,并不适合在网络上进行拍卖。

  买受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司法网络拍卖活动中,因制度设计和交通不便等原因,竞买人无法实地查看被拍卖标的物,而法院和网络交易平台对标的物的瑕疵往往不作承诺和担保,标的物风险责任自拍卖成交后即转移给买受人,加重了竞买人一方的风险承担。

  网络拍卖存在安全隐患。当前,网络系统的安全漏洞和缺陷也会给司法网络拍卖带来安全隐患,一些黑客利用网络篡改竞买者的个人网上账户、网络竞拍价格、网络成交价格等数据和信息从而操纵网络拍卖。

  二、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的建议

  健全司法网络拍卖监督机制。鉴于司法网络拍卖中法院的多重身份重合,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内外监督机制,例如通过法院内部纪检部门监督、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检察机关全程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确保司法网络拍卖在阳光下运行。

  规范司法网络拍卖运行平台。目前,司法网络拍卖选择模式较多,各种模式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差别。为了确保网络拍卖的安全高效、公开透明,应在整合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资源基础上,建立一个安全的、面向全国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制定科学的司法网络拍卖操作规程。应确定适用于司法网络拍卖的标的物范围,制定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网络拍卖流程和细则,不断完善司法网络拍卖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网络拍卖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涉网络拍卖欺诈、串标、恶意流拍的行为以及恶意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司法网络拍卖的规范化。

  加大对司法网络拍卖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司法网络拍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注、支持网络拍卖,提升网络拍卖的知晓率,提高网络拍卖的成功率。

  (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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