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犯罪十个典型案例
2015-01-30 10:53: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频道 | 作者:慈延年 曾海伟
  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公务等暴力抗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整治“老赖”,解决“执行难”。据统计,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共计对拒执被执行人等采取司法拘留2161人次,罚款783.5万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367人,限制高消费265人。

  据市中院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法院的执行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可是仍有些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文书置若罔闻,觉得自己不履行义务法院也拿他没办法。真是这样吗?该负责人表示,这是目前一小部分人的侥幸心理作祟,其实我国《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其行为如果构成该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公布的十起拒执犯罪案件,都是由于被执行人以各种奇葩行径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1.拒不交出查封的轿车被判刑

  2009年6月,家住鼓楼区的孙某和妻子王某向朱某、杜某借了40万元,当时以孙某名下的两辆小轿车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还特意在徐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接着孙某夫妇就收到了这笔借款。可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孙某夫妇却只字不提还钱的事情。在多次协商不成后,朱某和杜某将他们告上法院。

  2010年4月,云龙法院一审判定孙某和王某偿付朱某、杜某借款40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夫妇却没把判决当回事儿,就是不还朱某和杜某的钱。后来,朱某和杜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云龙法院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某及妻子王某所有的两辆轿车。

  孙某却拒不交车,还把车辆转移到了别的地方拒不向执行法官交代,另外还隐瞒了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后来甚至连本人也消失得无影无踪。法院认为孙某构成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将其列入网上追逃人员。2014年4月,孙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铜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扬言宁愿拘留也不还钱 被网上追讨主动投案

  家住郑州市的王某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9台工程车,却一直拖欠货款不给。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将王某告上云龙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原告本金813.13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可是,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王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拒绝交出从申请人处所购车辆,云龙法院据此将其司法拘留,拘留期满释放后王某仍拒绝履行。据申请人反映,王某在家乡郑州扬言:法院不能将他如何,宁愿再被拘留也不还钱。

  据调查,王某从徐工集团所购9台工程车辆中,有7台车辆在王某控制下,根据徐工集团提供的车载GPS显示,这7台车辆一直在外地施工。2012年10月,云龙法院执行人员赴郑州金融机构查询王某个人账户时发现,在案件执行期间,王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均有大额款项进出,但他就是不主动偿还欠款。而且,王某为了躲避执行,行踪十分神秘。2012年9月30日,云龙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王某的拒执行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其列入网上追逃人员。

  2013年2月25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代为将9辆混凝土泵车、1辆雷克萨斯牌轿车以及25万元现金返还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29日,鼓楼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3.居无定处逃避执行 还“装傻”不承认收过法律文书

  张某和程某因为购销合同纠纷闹上法院,经贾汪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程某货款11.2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一直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程某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张某拒不露面,由他父亲代为签收转交,同时还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一辆别克凯越轿车。

  执行中查明,张某一直在市区居无定处地躲避执行且承建工程业务,可是却查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觉得其中必有蹊跷,就通过公安协助将张某和其别克凯越轿车控制。可是张某到了法院后,就是不承认收到过法院的任何法律文书。后来贾汪法院传唤其父亲到庭当面对质,张某才承认一切。

  根据张某的拒执行为,贾汪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法院审理前,张某将民事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但是张某仍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2014年11月,贾汪法院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把承诺当儿戏,拒不交出查封轿车

  原告徐州弛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贾汪法院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王某没有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2013年4月,徐州弛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贾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贾汪法院依法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查封其名下的奥迪Q5、别克牌轿车两辆,并责令其交出该两辆轿车。

  王某到法院后,书面承诺7日内将查封的两辆高级轿车交由法院处置,可是王某并没有履行承诺。贾汪法院依法向其送达限期交付通知书并告知其逾期交付的后果后,王某仍然未予理睬并将法院查封的车辆转移,后贾汪法院依法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受理。

  法院审理前,王某将民事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11月,贾汪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5. 巨额赔偿款埋地下,糊涂老汉受刑罚

  家住邳州农村的吕某因儿子意外死亡获得赔偿款82.9万元。儿媳刘某向公公吕某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时,却遭到公公拒绝,无奈之下,刘某将吕某诉至法院。2013年4月,邳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吕某返还刘某14.6万元,返还孙女18.5万元,返还孙子20.4万元。

  判决生效后,吕某并没有按照法院判决规定将刘某娘仨儿应得的份额返还。刘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邳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中发现吕某已分3次将82.9万元赔偿款从银行取出。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吕某,其均不告诉钱的去向,称自己将钱埋藏起来了。在执行法官告知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触犯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的利害关系后,吕某仍置若罔闻。

  2014年6月,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拒执罪对吕某立案侦查。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法院鉴于双方亲属关系,办案法官和所在镇工作人员分头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吕某和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吕某履行了返还义务。吕某因取得了刘某的谅解,2014年10月,被邳州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6.把法院执行当耳旁风,刚出牢房又被判刑

  2007年10月16日15时许,龚某无证驾驶董某所有的小轿车沿邳州市议堂镇农科站门口南北路倒车时,将在路东侧玩耍的幼女朱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龚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附民事赔偿责任20余万元。2008年3月,被害人朱某某父母向邳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龚某在服刑,又查不到其名下财产而无果。

  龚某刑满释放后,很快就联系承包了施工工程,且收入不菲,但对法院上门找他履行赔偿义务却当耳旁风,置之不理。邳州法院执行中查明,龚某刑满释放后于2011年3月6日与徐州市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于2012年8月22日结算完毕,龚某领取工程款106万元,认为龚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根据龚某的拒执行为,邳州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4月11日,邳州法院以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7.卖掉房产好消费,金蝉脱壳被判刑

  家住邳州的尹某和孙某原是一对夫妻。200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孙某给付尹某人民币40余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的偿还义务。2009年12月,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孙某在承建邳州市运河镇某小区时,开发商曾将该小区的一套房产作价15.9万元抵偿所欠孙某工程款,并给孙某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为了逃避执行,2011年2月, 孙某将该房产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被执行人孙某收到卖房款后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而是将售房款用于个人消费。

  邳州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4年5月,邳州法院以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8.离婚占房又想懒帐,好事哪能让你都沾

  2008年11月,家住铜山的梁某与刘某两人婚后因感情不和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铜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判决两人原共有的一套安置房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给梁某的该房应得份额折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拆迁安置房由刘某居住,但他拒决给付梁某10万元折款。于是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铜山法院多次找到刘某执行,在其有部分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他仍拒不执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铜山法院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3年12月,铜山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9.交通肇事致人伤,拒不赔偿法不容

  2011年7月30日,家住铜山郑集的杜某驾驶小轿车沿253省道由北向南逆行时与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构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张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杜某告上法庭。2012年7月,铜山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杜某赔偿张某60.9万元。判决生效后,杜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杜某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后经查询,杜某在农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数个银行账户,在事故发生后均有相关存取款记录,资金流动额达9万余元,属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铜山法院认为,杜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受理后,被告人杜某与申请人张某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6万元。2014年9月,铜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0.以死相胁拒执行 最终仍然被判刑

  2012年8月,家住铜山区汉王镇的农民樊某因拒不返还同镇农民仲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仲某将樊某告上铜山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樊某清除原告仲某承包经营的3.427亩土地上的葡萄树及房屋,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仲某。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仲某于2012年10月向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铜山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樊某进行传唤,向其进行法律释明、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某一直声称法院判决错误,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人员对其说明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其可以进行申诉的情况下,其不仅拒绝申诉,而且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在法院门口以自残相威胁。根据樊某的拒执行为,铜山法院依法于2013年6月24日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在樊某被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多次对其进行了法律教育,但樊某依然置若罔闻,坚持拒不将土地交还申请人。铜山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3月,铜山法院以樊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执行人被判刑后仍需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的判决、裁定,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法院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法应予严惩。

  市中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刑事责任后,其法定履行义务仍将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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