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实施意见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2015-04-30 15:39:03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袁敏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于4月20日起实施。

  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基本原则。天津高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应遵循坚持公正救助、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属地救助基本原则。二是国家司法救助的机构设置。天津高院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刑一庭、民一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局综合处、赔偿办、行政装备管理处等7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司法救助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赔偿办。三是国家司法救助的资金保障。国家司法救助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统一由该账户支出。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作出本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复后拨款。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向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就上一年度救助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司法救助申请由救助申请人自行提出或由案件审理部门依职权告知提出。相关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救助申请后,将申请转交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指定承办人审查。审查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提交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救助及并确定救助金额。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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