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首起由巡回法庭提交的案件
涉及同类型案件法律统一适用问题
2015-11-06 07:47: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罗书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了第二巡回法庭提起的上诉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俸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纠纷一案。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建立以来,第一起经巡回法庭审理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请讨论原因是本案的处理涉及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如何统一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动产质押、质物监管及仓储保管等多个合同,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涉案当事人较多,有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质物监管人、仓储人等;涉及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既有诉讼程序问题,又有实体处理问题。程序问题涉及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进,还涉及继续审理、撤销案件、中止审理、案件移送等不同选择及其规则确定,同时还涉及二审法院对一审未审查事实的审查程度以及如何理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等。实体问题涉及具体责任人相互勾结损害法人权益的,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如果出现质物本来就不存在的情形后当事人当初因故自认存在的,法院能否直接认定质物存在?质物监管的责任是保管责任、担保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以及具体责任如何分配等?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庭审、质证、阅卷,以及走访调查了解,在全面把握该案有关情况和法律关系的同时,还通过延伸审判职能了解到本案中的部分当事人同时在巡回区相关法院还有同类型案件多起,加之其他当事人在巡回区一些法院亦提起同类型案件,有的已经判决生效,有的尚在诉讼程序之中,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且处理结果不一。合议庭通过进一步关注及查阅以往相关案例,发现此类以动产质押监管为形式的案件,在全国一些地区已有发生,案件情况大同小异,只是作为质押物的动产各有区别。因此,本案虽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后形成与合议庭一致的意见,但考虑到本案处理不仅涉及巡回区内法院相关案件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且涉及全国范围内同类型案件的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确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之必要。

  据了解,第二巡回法庭现已全面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绝大多数案件经合议庭审理裁判后由合议庭审判长直接签发法律文书,无需报庭长审核签发。只有案件存在涉及法律统一适用情形,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以确定裁判规则,以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第二巡回法庭审判管理规定需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才由合议庭审判长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但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这样做既有效落实了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激发了合议庭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又有效防范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甚至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也为全国法院普遍实行司法责任制后如何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探索了途径。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