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6-06-16 10:57: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滔
  【摘要】:当前,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不断得到拓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司法的参与。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有利于强化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在司法参与过程中感知法律,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但是由于自媒体自身的特征,自媒体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反而让法律受到了更多的质疑,让舆论对司法监督蒙上了一层阴影,当然,自媒体对司法的积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仅就当前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自媒体;司法;参与;影响;对策

  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公众的生活质量,也给公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便利。唤起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孜孜不倦的追求,而现代信息技术为这种期待提供了可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公众参与司法本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公众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参与司法,充分挖掘舆论监督的潜力本是实现监督方式多样化的手段之一。然而,矛盾总是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有富裕就有贫穷,有长就有短,有高就有矮,有正义就有邪恶,有利就有弊。事与愿违,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在便利公众参与司法的同时,不断干预司法独立,左右司法的过程,影响司法的公正,让司法泛政治化、泛道德化、泛片面化,对司法产生了一系列影响,足以引起高度重视。

  一、自媒体概述

  (一)自媒体的定义

  自媒体(We Media),即公民媒体(citizen-produced media),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接之后,一种逐渐开始理解普通大众是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自媒体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者说自己可以掌握的传媒工具来进行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一种途径。通过自媒体,公众可以通过比如微博、QQ、微信朋友圈、人人网、天涯社区等等来表达自己现在的感受、心理历程以及对外界其他事物的看法。自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作为非专业记者的普通公众直接使用,具有对抗、修正或者弥补传统大众媒体的报道内容并传达出多元化和自主化的观点或意见的强大功能。因而自媒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表达公众诉求的途径。公众可以通过自媒体随时发表自己的感观感受,对社会上发生的焦点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传播给其他人知晓并可以进行相互交流,通过这种方式让他人知道、理解自己的想法,并通过网络不断的拓展延伸传播到该信息想要触及到的地方。

 (二)自媒体的特征

  1、大众化

  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可以说具有近乎无限的潜力,这种潜力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时间的变化不断为更多的人所掌握而传播。传统新闻媒介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新闻工作者进行专门从事,其报道相对来说具有客观性、理性以及真实性。因此,传统新闻媒体显得更为专业化,精英化,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能够对事实有一个公正理性的报道。而自媒体由于摄入门槛低,只需要经过简单的粗加工制作就可以完成,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信息传播。几乎每一个公众都能进行操作,其大众化的特征显露无遗。

  2、快速化

  传统新闻媒体需要经过深加工并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传播,在进入公众视野之前甚至有审查的环节,审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报道不实,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争端,因此,传统新闻媒体比较审慎。而自媒体没有相应的审查环节,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意见表达,加之发送信息简单快捷,具有高度快速化的特征。公众对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自己的社交平台进行传播,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让涉事的当事人及网络监督措手不及。

  3、情绪化

  传统新闻媒体讲究客观真实,并对报道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然而自媒体几乎可以随意发泄自己的不满,只要自媒体的使用者愿意,就可以随意通过自媒体表达自己的情绪,并让这种情绪不断延伸,进而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对事情的真实性很难进行界定,从而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情绪化的发泄是最不可靠的表达,它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是正面矫正无法逆转的。自媒体领域中的匿名性导致公众自控能力降低,使得情绪化泄愤事件增加,而这种情绪化发泄和情绪化感染下的议题很难进入理性的轨道。

  二、 自媒体与司法参与

  近年来,由于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参与也越来越广泛,这对推进依法治国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司法公开势成必然,司法公开最大的一个途径就是通过传媒进行公开。通过舆论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也是近年来法院加强自我监督的一个手段,针对一些公众比较关注的案例,法院允许媒体进行适时报道,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公开制度。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传统新闻媒介和自媒体已经交叉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传统新闻媒介对部分案件报道后后,公众又通过自媒体这个平台来表达自己对个案的意见,从而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同时,公众通过自媒体在网络上对某一案件进行信息传播,引起传统新闻媒介的关注,进而引起传统新闻媒介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快餐现象”本不应该出现在司法参与过程中,毕竟司法过程是一个严肃的过程,需要经过大量的举证和推理,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的清楚,阐述的明白。然而,自媒体的发展由于受到的约束可以说没有,导致“快餐现象”在自媒体参与司法过程中同样大量存在。自媒体参与司法的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唯结果论或者发泄论的过程,每当一个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时,自媒体就强行介入,不考虑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只对结果进行关注,然后根据结果来进行主观评判。比如“许霆案”、“掏鸟案”。自媒体根本不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只根据自己心目中的“法律”进行评判,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大肆抨击,其结果及产生的影响在这里不做评价。公众参与司法本是一件好事,但是眼下公众无疑有过度参与司法之嫌,公众过度司法参与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超越司法公开的界限,侵犯个人隐私。案件发生并被报道后,公众通过微博、人肉搜索等手段广泛传播当事人及其家人隐私,包括其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甚至丈夫、子女的个人信息都成了自媒体竞相关注的焦点;司法的严肃性被好奇心以及低俗的、极具人格侮辱性的娱乐心态一扫而光。二是超越司法的属性,导致司法问题泛道德化、泛政治化、泛情绪化。由于公众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素养以及谨慎的态度,案件发生后,公众首先进行的就是道德判断,不顾事实真相,道听途说,片面的将案件当事人提升到人格、人性、极端“正义”上,否定司法判断;之后上升到政治层面,对政治进行大肆抨击;部分公众缺乏冷静的思考,不断的进行情绪发泄;至于公众的这种情绪化发泄有没有险恶用心或政治目的让人难以判断。

  三、自媒体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保证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干预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均不能行使司法权,也不能对专门机关行使司法权进行干预和影响。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依据个人情感、道德乃至情绪,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是司法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当前,由于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不断高涨,甚至可以说几乎每一个人都想通过这么一种方式来体验一次当法官的感觉。部分公众高举正义之剑简单轻率甚至粗暴的对案件进行判断,一旦法院的裁决和他们的判断大相径庭时,他们再次高举正义的大旗不断对法官、法院乃至法律进行无情的抨击,他们坚信真理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才是真正的“法官”,甚至用“民意”来裹挟司法机关。部分公众甚至为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肆造谣,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造成另一部分公众不明真相,以讹传讹,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干扰司法程序。自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在案件尚未审结前,率先对案件做出判断,依靠极其有限的信息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自媒体的这种荒唐“僭越”对司法案件形成了强大的“话语霸权”,以至于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司法审判的“自媒体审判”模式。

  丹宁勋爵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 法律及法院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就是为秩序而存在的,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对一切敢于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矫正,防止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进而影响公众的权益。然而,公众通过自媒体的强行介入在强化对打击破坏社会秩序者印象的同时,不断冲击着司法秩序,对司法秩序形成严重干扰。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观念,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司法秩序遭受冲击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司法秩序是最迫切也是最需要得到维护的,如果司法秩序得不到维护,其后果让人难以想象。当前,公众通过自媒体对司法秩序最大的冲击就是以势压人,强行介入,通过舆论侵犯他人隐私,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企图改变法律本应维护的秩序。由于自媒体领域的匿名性导致追责难,同时受害人往往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难以维权,导致自媒体对信息的传播更是肆无忌惮,无所畏忌,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

  媒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能够对各种政治权力起到相当程度的制衡作用,以至于在西方学界看来,媒体可以被视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并立的“第四种权力”。 “它(报纸)使政治生活传播于这个国家的各地。它经常瞪着眼睛不断地观察政治的秘密动力,把搞政治活动的人依次推上舆论的法庭” 。这是托克维尔在观察美国后发表的意见。由此可见,媒体的力量有多大,它甚至能够左右政治权力。媒体拥有如此强大的力量,它本应成为一把良善的利剑,揭露丑恶,抨击邪恶,矫正民众的视野,强化民众的正义观念。然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以及传统媒体的管理不善,本应是维护正义的利剑在特定的时代发生了变异,至少媒体已经不像它宣言的那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而是戴着有色眼镜在看世界,在极强的目的性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惜歪曲事实,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恣意乃至腐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揭露丑恶,弘扬法制也有积极、正面的意义。然而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媒体追求新闻效应,偏离事实本身进行大肆的报道,欠缺理性的判断,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这一极不正常的现象由传统媒体向自媒体延伸,自媒体由于大众化、情绪化等特征突出,自媒体在歪曲事实、缺乏理性判断这一方面比传统媒体做的有过之而无不及。通过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经自媒体的僭越甚至有完全变异的趋势,本应发挥积极作用的媒体监督由于自媒体的不受约束,非但没有在强化舆论对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反而在舆论强化对司法监督方面产生消极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舆论监督。

  四、 自媒体对司法的积极影响

  我们在看到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消极影响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自媒体在参与司法过程中有两大群体,即“法律人群体”和“普通公民”,其对司法的参与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必须审慎并加以区别的对待。“法律人群体”与“普通公民”通过自媒体对案件的关注重点和视角上存有一定偏差:“法律人群体”相对来说更为理性,看重个案在法律上的典型性,并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眼光对个案进行挖掘,从而达到对个案背后的制度性问题的追问、反思。而“普通公民”则猎奇心过重,热衷于关注案件的“戏剧性”、“娱乐性”,他们对个案的关注常常远超对于制度性问题的关注,即使有少数普通公众持有严肃的态度也因为自身知识结构的缺陷导致理性分析的缺失。自媒体领域中的“法律人群体”只属于少数,而“普通公民”则属于大众,因此,自媒体在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说先天不足,本身就是持有缺陷的在参与,寄希望于自媒体对司法的参与形成有效的监督实为不智,当然也应看到“法律人群体”通过自媒体参与司法的积极影响,其发表的意见有相当程度的建设性。与此同时,自媒体可以使不同利益驱动的、多元化的主体发布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毫无障碍地进入舆论场域,从而使得公众舆论具有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点。而这种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点被别有用心者加以利用,产生的社会影响不仅影响司法独立及其秩序,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在产生这些消极影响的同时自媒体可以使公众的舆论监督得以深入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强化媒体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另外自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能激发出公众司法参与的热情,从而使得“沉默的大多数”开始发声,这些“沉默的大多数”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处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他们对审判的关注,可以使以前的监督死角成为曝光的区域,有利于强化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五、自媒体对司法产生消极影响的一些对策

  自媒体对于司法的消极影响在可预见的历史进程中仍会持续。由于国家管控、公众的情绪化参与等因素导致自媒体公共领域的形态本身还不成熟,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来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矫正。强化公开,敢于应对,要对部分敏感案件进行及时的回应或答疑,防止错误解读,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防范,适当进行约束和规制,探索对自媒体的管理机制,防止自媒体的消极面持续发酵进而干扰司法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完善当前舆论对司法监督的重中之重。

 (一)强化公开,敢于应对

  当前,自媒体对司法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严重干扰了司法独立。面对这一新问题,司法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解决问题。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消极影响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司法不透明,缺乏公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已经成为司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目前,自媒体对司法产生误读的现象增多,歪曲事实,以讹传讹很大程度上是自媒体的使用者缺乏对司法的理解,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导致一叶障目,这和司法的公开程度不够、缺乏反应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媒体对一个案件进行报道后,司法部门对于媒体的一些报道往往不予理睬或者重视不够抑或反应不及时,不能对媒体的报道及时进行答疑,导致自媒体在这个时间差快速发酵,最后引发“民愤”,本来一个很正常的案例进过这么一发酵,最后导致舆情一边倒,总是认为司法不公。因此,强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扩大对司法的公开程度是应对自媒体产生消极影响的一个重要举措。在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对案件进行及时回应,防止自媒体的不正当解读。司法部门,比如法院等要充分利用内设的宣传科等部门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跟进,及时回应媒体的报道和不正确的解读。适时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案件进行及时的答疑,做到有法有据,无懈可击。

 (二)加强防范,合理规制

  自媒体本身的特征,导致自媒体很难被进行监管,因此,防止自媒体对司法产生进一步的消极影响,就是要提早防范,及时防范,合理规制。当前,对自媒体的监管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这也是当前自媒体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机制体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司法部门要做的就是及早防范,尤其是对一些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敏感案件,要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不要事到临头来抱“佛脚”。一旦舆情有对案件进行过度乃至错误解读时,要及时防范,正确回应。当前,媒体的监督有变异的趋势,这需要有关部门对传统新闻媒介强化监管,要加强对报道的准确性以及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者,巧立名目,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正。对一些不断制造舆情危机(不称职)的新闻工作者进行合理的规制,强化对传统新闻媒介的监管规制,防止传统新闻媒介的失实报道引发自媒体的以讹传讹,干预司法的正常进行。积极探索对自媒体的管理机制问题,要高度重视对自媒体的管理,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从对策中优中选优,及早化解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消极影响。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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