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砍伐自家杉木 一村民获刑六个月
2016-08-09 15:37: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韦慧 韦宏伟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村民韦某私自砍伐自家杉木出售,近日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2015年7月,韦某欲砍伐自家杉木出售,于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经金城江区林业局经审核通过后,韦某获得自家“里鸡坡”(地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同年8月,韦某抱着侥幸心理,想瞒天过海,在未办理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准备好的绳子、铁锹、油锯等伐木工具,将自家另一处“排山坡”(地名)和“拉丘坡”(地名)的杉木林造材出售。经林业技术鉴定部门认定,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0.513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采伐林木,属滥伐行为,且滥伐立木蓄积量达20.513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属自首;故对被告人韦某予以从轻处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树木虽是自家种植的,但树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砍伐。如要砍伐,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砍伐的数量、时间砍伐。如果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就构成滥伐林木罪。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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