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中透析物权法202条和担保法解释12条第2款的精准适用
——论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2016-09-02 09:46: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温毅斌
  【基本案情】: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向乙发放贷款,约定贷款偿还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丙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甲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乙没有还款,甲于2011年3月10日前向法院就主债权提起诉讼,但没有同时向法院请求诉讼实现抵押权。故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只针对主债权做出判决。2016年,甲向法院单独申请非诉实现抵押权。

  【评析】

  笔者认为,甲申请非诉实现抵押权不再受司法保护和救济。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有三种计算方法:

  1、本案《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 2009年3月10日。所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009年3月10日-2011年3月10日。甲应该在这个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为在上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甲对主债权提起了诉讼,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主债权做出判决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失,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为2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9月9日-2013年9月9日。甲应该在这个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人民法院保护。而且,在这个期间内,因为主债权已经判决,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不会再出现任何中断、中止、延长事由,即这个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推定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

  3、其实,诉讼时效是针对于民事权利受人民法院诉讼保护和救济的期限而言的。主债权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主债权就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保护,以后不管什么情况下,主债权都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当然就结束了。试想一下,主债权诉讼都结束了,主债权怎么还会有诉讼时效呢?如果在主债权诉讼结束后,还为主债权规定诉讼时效,对主债权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和必要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只规定了权利人主张权利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两种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而没有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这正是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一种矫正和扩充解释。主债权一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就只有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诉期间、申请抗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不可能还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主债权做出判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就结束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为甲就主债权诉讼到法院立案之日-2011年9月9日。即甲应该在2011年9月9日前向法院申请诉讼或者非诉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人民法院保护。

  其实,物权法第202条的立法原意正在于此:债权人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必须同时申请实现抵押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不予保护和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的期限只有一种计算方法:

  4、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对主债权做出判决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就结束了。所以,甲应该在2011年9月9日-2013年9月9日期间下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否则不受法院保护。同时,这个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没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不变期间。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下三点:(1)、抵押(担保)物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担保)物权的司法救济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2)、抵押(担保)物权属于主债权的从属性权利,其没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就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结束,抵押(担保)物权就不再受司法救济和保护。(3)、《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的,约定无效。

  物权法后于担保法出台,且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总之,无论如何,抵押权的行使是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如果没有限制,物权法202条和担保法12条第2款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和意义了。无论是适用《物权法》还是《担保法》,本案抵押权行使都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为甲银行直到2016年才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依据上述4种计算方法中任何1种,本案抵押权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再受司法保护和救济。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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