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权益“各归其位”
2016-09-23 15:40: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饶法院 | 作者:占朝辉 邱静瑶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外人对涉案查封的商铺提出异议,该院在查清事实后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解除,平等保护了当事人权益,让当事人权益“各归其位”。

  2016年8月9日,原告于某到法院起诉被告琚某归还借款25万元,原告查找到被告名下有一商铺房,故申请法院对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在法院将协助查封通知送达给房产管理部门后的第二天,案外人许某、汤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被查封的商铺已经转让给了自己,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双方正在办理当中却被法院查封了,导致其房屋变更登记无法完成。

  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后,即刻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认证,审理查明案外人与被告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案外人已交付所有房屋转让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产,双方过户手续正在办理当中,案外人属善意取得且对房产被查封无过错,故及时对该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并且及时安排原、被告开庭,当庭宣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同时告知原告可就被告的其他财产提供线索另行保全。对这一裁决结果,三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使得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维护,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诉讼保全而引发的诉讼信访隐患,做到了“按下葫芦不起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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