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文章之五
2016-10-20 23:27:19 | 来源:中国长安网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付子堂
  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0月10日至11日于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并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可以概括为五个“要”: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二、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四、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从10月15日起,中国长安网开设“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今天刊发第五篇: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撰稿的《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第五个“要”进行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所作出的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社会治理的规律和特点,深化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和把握,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资源力量,努力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要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要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上,正确认识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把社会治理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其核心目标就是实现多种治理方式有机统一、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状态。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在工作理念上不断转变,在治理格局上逐渐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稳步提升,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这突出体现在,近年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数量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上升。另一方面,世界格局正经历大变革大调整,我国业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国际格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科技革命和群众需求等各个方面,都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分析,把握趋势,统筹运用国内国际资源,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是要努力构建法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法治具有权责明晰、程序公开和稳定预期的明显优势。法治型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合作共治。在合作模式之下,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社会依法管理与民众参与治理、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渠道畅通与各种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维稳和公民维权等多对关系的有机统一。要真正达到法治型“善治”状态,就必须一方面,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明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用健全的法治管住任性的权力,防止因不依法办事、侵犯群众权益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义务,以塑造一种社会共同体的主人翁意识,把权利的主张、利益的诉求和纠纷的解决都纳入到法治轨道上。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始终以民生为基本价值,以实现民生法治为目的。不仅要关注社会矛盾的化解,还要关注社会建设基本规律;不仅要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处机制,更要建构保证良法善治的持续机制,最终形成以民生为导向、以法治为框架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只有通过法治化的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和谐,才能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奖惩制度,狠抓落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主管作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充分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维稳领导小组、信访联席会议要履行好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及其他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只有通过以上多个方面的共同着力、齐抓共管,才能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四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政法综治干部培训和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担当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社会治理现代化,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各级政法综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政治强、懂法律、善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坚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策策略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标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使广大领导干部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知识的学习,加强现代科技应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使广大领导干部切实做到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拓创新,善于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高自身统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社会治理也离不开在第一线岗位上默默耕耘的无数政法综治工作人员。要不断推进政法综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推进政法综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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