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出台意见 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司法服务
2016-12-14 10:18:47 | 来源:湖北法院 | 作者:夏勇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

  《意见》共20条,从深化思想认识、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妥善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推进“执转破”程序有效衔接、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六个方面对破产审判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作了全面规定。

  《意见》要求,要在准确把握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明确立案受理条件,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僵尸企业”认定标准综合审查;要改革破产案件管辖模式,强化破产受理审级监督,下大力气解决“受理难”、“受理乱”问题;要妥善审理破产重整案件,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制度价值,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精准识别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并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优先采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促进“僵尸企业”重生;要加大破产案件审理力度,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探索破产简易审理,简化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利用信息化网络实现破产案件的实时、全流程监控;要推进“执转破”程序有效衔接,将破产程序作为消化执行积案、缓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积极稳妥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要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完善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完善管理人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