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陪而不审”的背后
——河南安阳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改革探访
2017-11-30 08:4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聪 冀天福
  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司法厅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等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员改革。今年11月,试点工作开展两年有余,记者来到安阳,探访改革近况。

  各司其职

  那天,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刘向东,说法院的人找他。刘向东以为自己摊上事儿了。

  带着疑问,赶快到了社区办公室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法院来进行调查,想找他做人民陪审员。

  谈话、填表、任命……经过一系列程序,刘向东成为了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

  “第一次做陪审员,感觉挺新鲜的。”刘向东乐着回忆当时的情形。而他不知道的是,为了选出这些陪审员,法院花了多大心血。

  “我们当时从全区20多万人口中随机抽选了3500人,再从这3500人抽出了450名候选人。”龙安区法院政治部主任闵文庆说,“在两轮随机‘海选’的基础上,我们派出了69个小组逐一对候选人进行入户资格审查。”

  “为了联系上这些候选人,可以说想了很多办法。很多不知道情况的候选人还以为我们是电信诈骗的。”龙安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的郭威说。

  在多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下,经过人大任命,加上原有的人民陪审员,龙安区法院最终建立起了一支300余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人民陪审员选出来后,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安阳市两级法院也进行了探索。

  为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安阳中院建立起了“选、管、用”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就是由政治部负责选,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审判业务庭负责用。”安阳中院副院长常树军解释道。

  同时,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管理和参审水平,龙安区法院还按照案件性质,尝试将人民陪审员分类列入刑事案件陪审库、民商事案件陪审库和行政案件陪审库等。

  “人民陪审员在哪个案件库,一个是其实际情况,另一个还要结合其个人意愿。”郭威解释道,“这样可以确保陪审员精细参与到案件审理。像我们建立的家事案件库,就由擅长调解家事纠纷的陪审员构成,取得了良好效果。”

  发挥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选出与管理,其最终还是要落到使用上。

  “庭审中,人民陪审员主动发问的不是很多,很多不敢问也不知怎么去问。”安阳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张歆梅说。

  龙安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王军喜刚开始就遇到这样的尴尬:“第一次参加庭审,心里难免有些紧张,加上不太懂,确实不知道该问什么。”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安阳中院建立了事实问题清单机制,由审判长将案件事实问题认真归纳,制作待议事实问题清单,供陪审员参审使用。同时,安阳中院与龙安区法院都建立了陪审员阅卷室,庭前组织陪审员查阅卷宗资料,审判长也会适时对案情、争议焦点进行说明。

  现在的王军喜与以前大大不同了。陪审时就案件事实频频发问是他的特点。

  “庭前留足时间看材料非常重要,只有对案情充分了解,才能找出疑点提出问题。”王军喜说。

  人民陪审员不仅要敢说,关键说了还必须管用。

  安阳中院规定,在合议庭进行全体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先发言,法官后发言,然后对事实认定进行表决。

  “发言顺序这样安排,可以避免法官先发言导致人民陪审员形成先入为主的思维。”闵文庆说。

  不过,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推行,有法官对这样的案件表决模式产生了顾虑:如果按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确定的案件事实本身是错误的,法官如何作出正确的法律判决呢?

  为破解这一难题,解除法官后顾之忧,安阳中院规定,当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意见出现分歧时,持多数意见者必须有一名是法官,否则法官可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

  有了候补

  “一般来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很高,故意不来的情况比较少。但毕竟不是专职工作,也不排除极少数人新鲜劲儿一过加之补助也不高,故意不来。”常树军说。

  案件排期确定后,如果因人民陪审员无法到庭导致延期,一方面会引起当事人不满,另一方面也影响司法效率。为加强制度性约束,龙安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每次都会进行统计。对于不遵守庭审纪律、不认真履职的,会记录在案;对一年内拒绝履行职责达三次的,除按规定免除职务外,还将会同司法局在辖区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

  除了刚性约束机制,安阳市两级法院还在探索“柔性管理”。

  据了解,为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意愿和积极性,龙安区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实行了一案一卡考核制,每年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员保障服务先进单位,由区委在全区会议上进行专项表彰。

  安阳市两级法院还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候补制度。

  “多确定一名陪审员作为候补,一旦有陪审员因故无法到庭,就由候补陪审员参与庭审。”常树军解释道。

  破题困惑

  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大变化就是确定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人民陪审员只负责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则由法官负责。但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法官最大的困惑就来自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本就交织在一起,区别或定性是个难题。”龙安区法院院长李东华认为。

  为此,龙安区法院规定,对于一般案件的审理,不再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等重大案件则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

  “改革设计的目的并不在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精确区分上,而是力图让人民陪审员能够基于其生活常识去判定一些事实的存在与否。”闵文庆表示。

  针对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问题,常树军则认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在事实部分最大限度吸纳民意,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问题也可以发表意见。

  除了法律审与事实审,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也需要明确。

  “如果案件都由人民陪审员陪审,一方面会增加司法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司法效率。”龙安区法院副院长刘振华说。

  有法官表示:根据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等三种情形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陪审。然而,由于规定的较为宽泛,有时会导致小案常用、大案谨慎用的情形出现,这就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了。

  对此问题,安阳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郭丕亮认为,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应当进行细化,实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就不再陪审。

  “在促进更多民众参与司法的同时,也要避免陪审制度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闵文庆认为。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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